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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因素在合同中怎么写

今天窝牛号就给我们广大朋友来聊聊不可抗力因素,以下关于不可抗力因素在合同中怎么写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百科。

此前,上城区司法局编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涉企相关行政执法问题释义及典型案例汇编》,全面梳理总结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频发法律问题(回顾详情)。

为依法妥善处理企业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合同履行问题,上城区司法局还全面梳理总结相关的高频问题,编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涉企相关合同履行问题释义及典型案例汇编》。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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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中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可认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典型

案例

疫情原因构成不可抗力使某彩灯企业无法履行合同情况下收回部分货款

某彩灯企业与另某企业签订了元宵灯展承揽合同。受疫情防控影响,灯组制作和安装已完成的情况下被迫停工。由于某彩灯企业在元宵节前难以复工并按约定完成灯组制作安装,元宵节灯展也因疫情影响难以举办,彩灯企业与某企业就灯组制作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经法院调解,在本案中疫情防控措施构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某彩灯企业因疫情影响确已难以继续按约定履行合同,对于已完成的灯组制作安装费用,某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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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疫情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履行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九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相关规定,不可抗力事由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一)部分或全部免责;(二)解除合同。虽然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的一种,但也并非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要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情况,综合判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

典型

案例

确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2月7日以及2月16日,上诉人鑫某公司向被上诉人诗某公司购买无纺布若干,并完成付款。2020年2月19日,杭州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生产物资保障组向诗某公司下发《关于对口罩生产用熔喷布进行统一征调的通知》,要求暂停向省外供货并要求每日向诗某公司征调4吨口罩生产用熔喷布,统筹调配给纳入省、市转产扩产口罩名录的企业。随后诗某公司邮寄《通知函》告知鑫某公司:诗某公司所有熔喷布产品均被统一征调,导致无法按约履行与鑫某公司之间的产品销售合同;当下疫情发展情势仍无法判断,导致诗某公司产品自主销售权在长期内无法回归,故诗某公司依法解除与鑫某公司合同退回预付款。鑫某公司认为诗某公司系恶意解除合同,且将标的物高价转卖他人,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诗某公司应优先遵循政府统一征调安排,并不能完全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和数量,并无证据证明诗某公司因此而恶意违约,高价转卖获益。应认定诗某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其无需向鑫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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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如何采取措施?

典型

案例

某公司受疫情影响后未及时防止损失扩大,承担合同依法解除的后果

2019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曾签订《某电影联合出品合同》一份,约定该电影由某公司出品拍摄,李某认购16万元享受该片若干权益;如因制片方原因导致在制作完成之日10个月内未能公映,应全额回购李某认购份额。合同还约定,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不延迟的通知另一方,协商合同情况。2020年该公司在其公众号发布《关于推迟某电影上映的公告》,载明电影已拍摄制作完成,上映时间另行通知。该公司主张因疫情因素导致电影审核部门工作积压,案涉影片的审核通过日期不能确定,因此公映受阻系存在不可抗力因素。

法院认为,疫情影响电影市场确系事实,但因此导致电影审核受阻的事实并无证据证明,且自其在公众号发布推迟上映的信息以来,已一年有余,毫无审核进展的信息,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电影拍摄的信息、费用及相关进度进行有效的披露,故对其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电影无法上映不予采信。某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李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及赔偿利息损失,合法有据,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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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势变更系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原则上认定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均为客观情势发生变化,但两者存在本质不同。情势变更以“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为要件,而商业风险则是行为人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客观情况的变化可能发生,因行业技术更迭、疫情恢复中经营收入下降等应属于商业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

典型

案例

可预见的客观性情况变化不属于情势变更

上诉人多某公司与被上诉人璟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购买熔喷布,并约定非供方璟某公司原因,需方多某公司须在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31日均匀提货。2020年5月20日,多某公司发函给璟某公司认为合同前期履行过程中交货数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给多某公司造成口罩外销合约不能履行,且因熔喷布市场价格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璟某公司明确拒绝了多某公司的请求并要求多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多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合同时疫情防控已呈常态化,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期为42天及均匀供货的约定也可以看出双方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熔喷布的市场价格变化已有理性预期,案涉熔喷布价格的下降并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属于经济交易活动中的商业风险,本案并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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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是否适用时效中止或者诉讼中止的规定?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以及《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相关规定,当事人提出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疫情防控情况和案件情况综合判断,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典型

案例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确因疫情原因不能行使请求权,可以主张诉讼时效中止

2014年12月20日,原告郑某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商铺,出卖人应于2016年8月31日之前交付房屋,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交付土地、房屋权属证书。2017年6月15日,案涉商铺所在楼盘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备案证明。2017年6月29日,案涉商铺所在楼盘符合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被告通过邮局向原告寄送《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通知书》。双方因违约金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后,被告未依约向原告交付房屋及权属证书构成违约。被告逾期交房违约期限为295天(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6月22日)、逾期交付房屋权属证书违约期限为187天(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6日)。因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应以浙江省因新冠××疫情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时间即2020年1月23日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结合本案诉讼时效于2020年1月23日因新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故被告于2017年1月23日之前的违约责任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原告可以得到支持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期间为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6月22日计151天、可以得到支持的逾期交付权属证书违约金期间为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7月6日计165天。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事先合同目的;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浙高法民二〔2020〕1号)

1、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冠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各地政府也采取了具有行政强制力的疫情防控措施。故对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属于《民法总则》和《合同法》所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可否的不可抗力。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当事人举证证明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

二、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当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人资助、债务减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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