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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 「环保科普」“后评价”知多少?

今天窝牛号就给我们广大朋友来聊聊环境影响评价,以下关于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百科。

一、法律法规来源

1、《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法律法规释义

1、环境影响评价法释义

(1)通常所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对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所作的预先评价。其书面形式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条所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对正在进行建设、运行的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的评价。因其实施于项目开工建设以后,因此称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

(2)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要求,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对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所作的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相应的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报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而在项目开工建设后,可能因预测不够准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使得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与经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相符合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就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由建设单位主动组织进行;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后评价,一般可只对所发生变化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不再对项目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

(5)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目的,是要针对所产生的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根据情况的变化采取新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应当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三、规章定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从该定义可知,环境影响后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类似,也是一种“方法与制度”

四、适用范围

值的注意的是,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上述定义,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为“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也即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为备案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两者一致;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第37号部令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与前两者不一致。

2、环保手续节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第37号部令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手续节点为“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的环保手续节点为“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两者一致;但,《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的环保手续节点为“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这从其法律释义中也能看出,与前两者不一致。

另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有关规定,参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释义》(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编写,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关解读,该条明确授权生态环境部对环境影响后评价进行具体规定。因此,个人理解,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具体要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即,环境影响后评价适用于: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另外,法律法规的效力比部门规章高,因此,个人理解,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当然也可以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只不过,其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所强制要求的情形,即,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是否开展。

需要注意的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详见“重大变动”的有关介绍。

五、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

六、编制机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七、项目类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八、“打捆”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单个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也可以对在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在叠加、累积环境影响的多个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九、评价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情况,以及公众意见收集调查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工程评价。包括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者运行调度方式,环境污染或者生态影响的来源、影响方式、程度和范围等;

(三)区域环境变化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周围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源变化、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等;

(四)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适用、有效,能否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等;

(五)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包括主要环境要素的预测影响与实际影响差异,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和结论有无重大漏项或者明显错误,持久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表现等;

(六)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七)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

十、前提技术依据

《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规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以及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等应作为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自行监测等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一、有关参考技术规范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DB65/T4321-2020)

2、《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指南》(宁环发[2021]29号)

3、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类》(DB14/T2447-2022)

4、《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5、《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十二、信息公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备案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此,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不受审批/备案权限变化影响。

另外,根据《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及变动管理有关事宜的复函》(环评函[2019]117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2年8月由原环境保护部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该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报我部备案。按照近年来“放管服”改革要求,该行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已下放至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且你厅已于2017年5月对该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我部委托你厅负责该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事宜。”有关规定,上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进行备案。

十四、报告效力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提出改进要求,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依据。”

十五、发展规划

根据《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2]26号)有关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地位将得到强化

“统筹强化有关行业环境准入、施工期环境监理、生态环保措施专项设计、生态环境跟踪监测、环境影响后评价等环境管理。”

2、管理办法将适时修订

“适时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

3、技术导则将制修订

“推进水利、水电等行业后评价技术导则制修订。”

十六、违法违规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不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

参考文件:《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22]96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通知

云环通[2022]96号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营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现将规范我省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3至5年内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发生重大变动的,不属于环境影响后评价范围。

省、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依据《办法》规定和生态环境部工作要求,增加其他需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工作要求

(一)责任主体。《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二)编制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原则上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三)技术要求。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并依法公开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接受社会监督。

(四)材料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提交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的函(见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后评价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及专家签字表。上述材料提供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备案材料可现场提交或以邮寄方式寄送。

(五)备案主管部门。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如审批权限已下放至州(市)生态环境局的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向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州(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备案后应告知原审批机关;由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向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六)备案程序。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通知明确的编制要求和技术要求完成项目后评价工作,按照材料要求交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发放备案回执,不符合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予备案。生态环境部门在事后监管工作中发现经备案项目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主管部门可撤销原备案回执。

三、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一)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工作,不得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纳入行政许可,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作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

(二)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对所提供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特别是不得将属于发生重大变动需依法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可参照本通知细化制定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规定。

附件:1.XXX(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关于开展XXX(项目名称)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的函(范例)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告知承诺书(范例)

3.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回执(范例)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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