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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禁止燃气助动车 我想知道一下

今天窝牛号就给我们广大朋友来聊聊燃气助动车,以下关于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百科。

本文提供以下相关文章,点击可跳转详情内容,欢迎阅读!1、我想知道一下,上海对鲁宁助力车到底是怎么规定的?2、上海燃气车到期怎么办3、上海燃气助动车牌照怎么办理啊?要哪些手续和大约多少钱?我想知道一下,上海对鲁宁助力车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优质回答鲁宁助力车在上海是属于无法正常上路的车。

首先,如果你在外地合法上了牌照;那么还有如下问题:

按照《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发动机不得超过36cc,

最高时速不超过24码,转向、灯光合乎规定;

14条规定,驾驶员必须有助动车操作证或者摩托车E、F照;

13条规定,悬挂非本市号牌的助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鲁宁助力车无法取得上面的合格标准,所以在上海按规定是违法行驶的。

上海公安对助动车的管理是实行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因为维护交通任务的繁重而很有可能不去纠正违章,但不是说不管;目前,交管部门正在采取各项措施,例如市区加油站全面禁止为助动车加油等等;

对鲁宁助力车,《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之所以有很多鲁宁助力车未受到处罚,另有一个原因:法不责众;违章的多了,也就无从下手了----在我们这片神奇的土地上,历来如此;也算是神州一景吧

上海燃气车到期怎么办

优质回答记者昨天从市交警总队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本市燃气助动自行车管理,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自2011年3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本市开展2011年燃气助动自行车年检和牌证换发工作。

据悉,凡悬挂2006式号牌(有效期至2009年底)、未达到报废日期的燃气助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到所属区(县)公安分局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所参加车辆年检和牌证换发。已达到报废日期的燃气助动自行车应当报废,不得参加本次年检和牌证换发,禁止上道路行驶或改装成其他车辆继续使用。

此外,2005年11月1日以后因失窃、火灾等原因办理过更新注册登记的燃气助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提出年检换牌申请的,经核对确认,可以参加车辆年检和牌证换发。2011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燃气助动自行车不需参加本次年检,直接换发牌证。

根据规定,凡注册登记满5年(含)的燃气助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在办理钢瓶定期检验,出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钢瓶送检合格凭证》后进行车辆年检。根据《通告》,下列车辆不属于钢瓶检验对象,可直接到车辆管辖地非机动车管理所参加年检:1、注册登记未满5年的;2、注册登记满5年,期间钢瓶调换未满5年且已办理变更登记的(未变更登记的,到相关检测站核实并换领《送检合格凭证》);3、因失窃、火灾等情况更新车辆的上牌日期未满5年的。

参加车辆年检和换牌的车主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车辆、号牌、《上海市燃气助动自行车行车执照》、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应当参加钢瓶检验的还应提交《上海市液化石油气钢瓶送检合格凭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年检换牌手续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根据物价规定,牌证换发的收费标准为25元(号牌20元、行车执照5元),助动车检验费标准为30元,复检费10元。

上海燃气助动车牌照怎么办理啊?要哪些手续和大约多少钱?

优质回答根据《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和市府“燃油助动车淘汰和LPG燃气助动车替代协调会”的有关精神,本市自2002年1月31日起,开展燃气助动车替代燃油助动车试用上牌工作。

一、替代范围

凡持有2001式和1999式换发号牌的燃油助动车,可购买燃气助动车替代上牌。

二、替代时间

自2002年1月31日起,燃气助动车可替代燃油助动车上牌,但持有1999式换发号牌的燃油助动车,替代时间至2002年9月30日止。

三、替代车辆

此次可替代上牌的车辆为上海市永久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永久牌TR2000P型、TR2001P型和TR2002P型三种型号燃气助动车。

四、替代方法

(一)退牌购车

为防止假牌假证、克隆车等现象,对办理替代的燃油助动车需由原核发号牌的非机动车管理所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再办理退牌、购车手续。

(二)定点销售

为方便群众并防止上牌可能出现失控,燃气助动车实行定点销售。由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分区域设立四家销售商店,并报总队车辆管理所非机动车管理科备案。销售商店具体名称、地址将另行通知。

(三)旧车处理

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监督下,由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燃油助动车报废处理。替代后的燃油助动车,由销售商店回收,一律当场解体。解体后的燃油助动车需经有《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的非机动车拆车厂进行报废处理,不得再流入本市和外省市。各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负责监督本辖区销售商店回收的燃油助动车当场解体处理。

(四)核发牌证

原燃油助动车核发市区号牌的,替代后燃气助动车核发市区号牌。原核发郊区号牌的,替代后燃气助动车核发郊区号牌。

(五)不准过户

燃气助动车替代燃油助动车后,原燃油助动车的车主(使用人)在燃气助动车的车辆档卡和行车执照上的姓名保持不变,并且助动车不准过户。但因机构转换、单位撤消或兼并,使车辆档卡单位名称与现有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可凭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变更车辆档卡单位名称;因工作调动等情况使用人变动的,可凭原车辆档卡单位介绍信,变更使用人姓名。

(六)2000年12月核发的燃气助动车试用牌照继续有效。

五、燃气助动车牌照式样及车辆公安钢印

(一)号牌式样

燃气助动车牌照式样为铝板冲压反光凹凸式。采用高光切削工艺和粘贴工程级进口反光膜及隐烁防伪标识,标明“上海燃气助动车”和“有效期至2003年年底止”字样及白玉兰图案。号牌外形尺寸为180×100×5mm。市区号牌为绿底白字,号牌号码为6位数。郊区号牌为黄底白字,号牌号码为4位数。号牌号码全市统一编号,不设区县代码。

(二)行车执照式样

燃气助动车行车执照式样为塑套双页内芯式。采用胶印工艺和荧光防伪标识。印有“上海燃气助动自行车行车执照”和“上海市公安局车辆执照专用章”字样。标明有效期限,粘贴车主(使用人)照片,记录车主和车辆有关信息,加盖核发号牌的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硬印公章。

(三)车辆公安钢印

车辆公安钢印为11位数,前2位数是核发号牌的所属区县代码,后9位数是钢印号码编号即车辆车架出厂编号。

六、替代上牌操作程序

(一)确认退牌

1、凡符合替代范围的燃油助动车车主,必须持燃油助动车号牌、行车执照及车辆和车主(使用人)身份证到原核发燃油助动车号牌的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确认退牌替代手续。

2、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必须仔细查阅燃油助动车车辆档案、核对车主(使用人)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车辆和厂牌型号、公安钢印、号牌、行车执照(在用号牌、行车执照遗失的,须先办理补发手续)。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在燃油助动车车辆档卡和电脑车辆登记表注明退牌替代。收缴原号牌和行车执照。

3、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填写《燃油助动车替代购车上牌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联系单》加盖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公章,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非机所保存;第二联为购车联、第三联为上牌联,交车主。

(二)购车上牌

1、购车程序

(1)在一个月内车主凭《联系单》的第二、三联办理购车上牌手续。

(2)车主凭《联系单》第二联(购车联)及燃油助动车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销售商店购买燃气助动车。

(3)销售商店须仔细核对《联系单》第二联(购车联)及燃油助动车的厂牌型号、公安钢印和车主身份证号。

(4)销售商店先回收燃油助动车,再销售燃气助动车。收回《联系单》第二联(购车联),开具燃气助动车购车发票。购车发票上的购车车主(使用人)姓名须与第二联(购车联)车主(使用人)姓名一致,并在购车发票上注明燃气助动车的车辆车架出厂编号。

(5)销售商店每月将《联系单》第二联(购车联)按照19个区县分类后交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由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汇总后,报车辆管理所非机动车管理科归档保存。

2、上牌程序

(1)车主凭《联系单》第三联(上牌联)以及燃气助动车、购车发票和本人身份证、两张近期证件照到原核发燃油助动车号牌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燃气助动车上牌手续。

(2)各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核对《联系单》第三联(上牌联),同时比对《联系单》第一联(存根联),以及车主姓名、身份证号、购车发票和车辆以及厂牌型号、车辆车架出厂编号。

(3)确认无误后,由车主缴纳牌照费。

(4)各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收回《联系单》(上牌联),核发燃气助动车号牌,打印燃气助动车行车执照,加盖车辆公安钢印。

(5)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每月将《联系单》第三联(上牌联)交总队车辆管理所非机动车管理科归档保存。

七、事故及失窃燃油助动车更新替代程序

(一)发生交通事故燃油助动车的更新替代

对符合替代范围的燃油助动车因交通事故需更新替代的,由交通事故承办单位所在的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填写《燃油助动车交通事故登记表》,一式三联。车主在一年内持《燃油助动车交通事故登记表》的第二联(更新联)到原核发燃油助动车牌照的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按照燃气助动车替代上牌操作程序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购买燃气助动车时,不需提供燃油助动车。车主须将《燃油助动车交通事故登记表》第二联(更新联)连同《燃气助动车替代购车上牌联系单》第二联(购车联)交销售商店,销售商店收回《燃油助动车交通事故登记表》第二联(更新联)和《联系单》第二联(购车联),然后按购车程序规定进行。对已办理《燃油助动车交通事故登记表》手续的参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

(二)失窃燃油助动车的更新替代

对符合替代范围的燃油助动车因失窃需更新替代的,车主须在原核发燃油助动车号牌失效之日起一年内,凭公安部门报失凭证到原核发燃油助动车号牌的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

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核对车辆档案和报失凭证,填写《燃油助动车失窃更新登记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更新联。车主凭第二联(更新联)购买燃气助动车,并按照燃气助动车替代上牌操作程序和发生交通事故燃油助动车替代规定办理上牌手续。报失凭证由核发燃油助动车号牌的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归档。

八、收费标准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局(1993)第231号]文件精神,燃气助动车每套牌照收费25元,其中号牌20元,行车执照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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