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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气安全规程」氯气安全规程最新版1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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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州搏令591号)、GB11984-2008《氯气安全规程》、AQ3014-2008《液氯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指导意见》(中国氯碱工业协会[2010]协字第070号)、《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2005年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你是自来水公司的,如果构成重大危亮迹高险源,那就更复杂了,要重大危险源评估、预案备案、重大危险源备案等。

请安全评价机构指敬尺导人员指导一下。

氯气安全规程的安全规程

最佳回答Safety regulation for chlorine

自 2009-12-1 起执行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 11984—1989《氯气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 11984—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遵守的防火和卫生相关标准(1989年版的4.2、4.3,本版的3.3、3.4);

——增加了氯气生产企业应遵守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见3.5);

——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配备的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1989年版的4.6,本版的3.8);

——增加了氯气单位作业场所应设置报警仪(见3.10);

——增加了氯气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见3.17);

——增加了对三氯化氮指标的要求(见4.6);

——增加了液氯气瓶及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充装安全枯枝(见5.2);

——增加了充装量为100 kg的气瓶的有关安全要求(见6.1.3、者败棚6.1.4、8.1.3、8.1.13);

——修改了气瓶加热水温的指标(1989年版的6.1.10,本版的6.1.5);

——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安全(见6.2);

——增加了液氯贮罐区应设置事故围堰(见7.2.4);

——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运输安全(见8.2);

——删除了预防泄漏和抢救的相关内容(1989年版的第7章)。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3)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首则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九兰、岳涛、汪彤、刘利民、常虹、张志航、齐书芳、淡默、路念明、王小庆。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1984—1989。

氯气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

最佳回答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裤型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胡简猜

第九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

(二)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施工同时计划、布置和落实;

(四)组织、指导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治;

(五)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咐返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

(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

(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工会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

(一)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对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的行为提出解决建议或者要求纠正;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基本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八)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十六条 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生产经营成本。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对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风险抵押金收缴及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 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

(二)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

(三)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

(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

(五)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安全距离内;

(六)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

(七)其他危险区域内。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施工设计、缩短工期或者直接指挥施工人员,影响安全生产。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前款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规范的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证书的颁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培训机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条件进行资质认定,未经认定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资质范围内的培训项目委托给其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单位,不得接受其他未经认定的培训单位挂靠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不得超越培训资质范围开展特种作业培训,不得违规代办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

特种作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开展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内容、时间和质量,并建立规范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承包租赁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的项目及有关业务转交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出租给他人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也不得租赁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

两个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交叉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其业主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当派出或指定其中某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协调。

发包方、出租方不得与承包方、承租方签订减轻或者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合同或者协议。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矿山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鼓励建设施工单位、矿山企业参加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道路和水上运输、高处悬挂作业、其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第二节 公共场所和生产作业场所安全与个人防护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完善与隐患整治,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公共设施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实施。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档案,对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治,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治负责,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或者确有现实危险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其四周,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生产企业和商场、宾馆、餐饮、娱乐、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符合紧急疏散的要求,其指示标志应当醒目,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禁止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占用和设置隔离栏。

餐饮场所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管道输送燃料,避免分散使用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集中放置的压力罐装燃料应当保持安全距离,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应当设置盖板或者围栏;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废料应当及时清除;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生产、施工、经营场所的人行道和车行道应当合理布局、畅通无阻,并设置限速标志。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各种便桥应当牢固安全,并具备防滑措施,危险处应当设扶手、栏杆。场内运输机动车辆不得超速、超载行驶或者人货混载。

第三十二条 高低温作业、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作业、放射性作业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原材料,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 建筑、桥梁、船舶安装、拆除施工以及外墙清洗等高空作业,应当按规定采取由专业人员搭建脚手架,铺设安全网等防护措施。

因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气象条件危及生产、施工、经营场所安全的,应当停止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保证安全的专门措施。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防护规定:

(一)进入生产经营现场按规定正确佩戴防护帽,穿防护服装;

(二)从事有可能被转动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得穿裙装、戴手套、戴围巾、留长发,佩饰物不得悬露;

(三)从事对眼睛有伤害的作业应当戴护目镜或者防护面罩;

(四)进入施工现场或者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应当佩戴安全帽,从事高空作业应当系安全带和保险绳;

(五)从事电气作业应当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应当穿戴屏蔽服;

(六)进入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穿着防静电服装,严禁使用任何火源;

(七)水上作业应当使用救生衣或者救生器具;煤矿等井下作业应当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防护规定。

检查、参观、实习等其他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任何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有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的生产施工场所。生产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施工场所。

第三十五条 从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专人现场监护,确保遵守操作安全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

危险作业目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发布。

第三节 设备设施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性设备应当配置相应的安全附件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系统的设备和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按规定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责任人员签字。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船舶和其他机械应当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性和安全作业秩序负责。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械设备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故障运行机械设备。

各种动力机械的转动、传动部位,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位,切削机械的切削部位和其他机械对人体有伤害危险的部位,应当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九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当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设备和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采用安全电压或者装设漏电防护装置。

第四节 防火防爆和尘毒防治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爆炸性物质进行检测和检查。爆炸性物质在空气中或者介质中的混合浓度、储存量、储存和使用方式,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可燃构件、易燃物品与明火或者火花散发地点的距离,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车间、仓库、建筑物、构筑物相互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已经建成的建筑设施之间不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距离要求的,由后建单位负责迁建。

第四十二条 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安放重要设备、仪器、装置的建筑物,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其他露天堆放高大设备的场所,应当安装避雷装置。

第四十三条 有爆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爆破规定与作业规程,建立健全爆破器材的保管、领取、使用、回收、销毁和雷管编码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备、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监控、维护、保养,保证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四十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应当具备可靠的消防措施,并按国家标准设置醒目的、能区分类别的安全色标和警示标志。在上述区域动火,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和履行相关手续后,方能在专人监护下进行。以燃气作燃料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站或者配备防护人员。

第四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运输、储存应当有符合规定的醒目标志,包装应当严密封实,轻装轻卸。化学性质互相抵触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禁止混装。性质互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应当按规定分开储存,严禁混存混放。

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等物品的设备、容器、管道应当保持完好并采取防静电等措施,防止泄漏、燃烧、爆炸。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应当设置和配备防护装置和救护用具,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毒害物质泄漏。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剧毒物品,应当采取严格的安全和防毒救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 放散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式或者湿式作业,并结合工艺采取通风除尘,降低毒害和净化处理措施。有毒作业中可用无毒或者低毒原料的,应当以无毒、低毒原料代替有毒、高毒原料。有放射性、高频电磁波等对人体可能造成危害的劳动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不得将尘毒危害和其他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防护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九条对尘毒防治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修,保证其完好有效。尘毒防治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或者弃置,应当对其运行情况和尘毒浓度进行定期检测,并向职工公布检测结果。

第五十条 学校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学校内不得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危险危害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或者专业监督管理,并将行业或者专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和有关工作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县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处理结果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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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ISO 11014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内容和条款次序;

第二部分:样例。

其中附录A对ISO 11014进行了详细描述。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包括以下十六部分内容。

3.1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主要标明化学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应急电话、传真等信息。

3.2 成分/组成信息

a)剧毒品、中等毒品、有害品 迅速撤离现场到空气新鲜处;如呼吸停止,进行人工呼吸;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有适当的解毒剂,立即服用)。

b)腐蚀品 立即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A4.4 食入[B]

a)剧毒品 立即就医。

b)中等毒品 立即就医。

c)有害品 立即就医。

d)腐蚀品 立即就医。

A5 消防措施

A5.1 危险特性 主要填写遇明火、高温、氧化剂等可能产生的危害,遇水、酸、碱和一些活性物质的反应性,以及氧化性、腐蚀性等[B]。

A5.2 有害燃烧产物 填写燃烧后的产物,如有害气体[B]。

A5.3 灭火方法 填写灭火的方法和灭火剂[B]。对不同类别的化学品要根据其性能和状态,选用合适的灭火介质[B]。

A5.4 灭火注意事项及措施[B]

a)消防员的个体防护 填写应选用的防护服,如全身消防防护服、防火防毒服、消防防护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等;

b)禁止使用的灭火剂 填写应禁止使用的灭火剂,如禁止用水、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砂土等。

A6 泄漏应急处理

A6.1 应急处理 可参考下列层次填写[B]:

a)迅速报警、疏散有关人员、隔离污染区;疏散人员的多少和隔离污染区的大小,根据泄漏量和泄漏物的毒性大小具体而定。

b)切断火源 对于易燃、易爆泄漏物在清除之前必须切断火源。

c)应急处理人员防护 泄漏作为一种紧急事态,防护要求比较严格。

d)注意事项 有些物质不能直接接触,有些物质可喷水雾减少挥发,有的则不能喷水,有些物质则需要冷却、防震,这都要针对具体物质和泄漏现场进行选择。

e)消除方法 根据化学品的物态(气、液、固)及其危险性(燃爆特性、毒性)和环保要求给出具体的消除方法。

f)设备器材 给出应急处理时所需的设备、器扰侍材名称。

A7 操作处置与储存

A7.1 操作注意事项 指对化学品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注意要点和个体防护[B]。

A7.2 储存注意事项 参考下列层次填写。储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储存限量-→注意事项-→禁配物-→防火防爆要求-→分装注意事项[B]。

A8 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A8.1 最高容许浓度 以国家颁布的卫生标准为依据填写,若国家尚无标准,可参考国外有关标准,用(mg/m3)表示[B]。

A8.2 监测方法 填写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监测方法[B]。

A8.3 工程控制 主要填写生产过程中的密闭和通风等防护和隔离措施纤谈,不特指工业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控制[B]。

A8.4 呼吸系统防护 防止有害物质从呼吸系统进入体内的防护用品,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即作业环境、毒物从呼吸系统进入体内的危害程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能力,推荐选用空气呼吸器、自给式呼吸器、氧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半、全面罩)防尘口罩等[B]。

A8.5 眼毁李碰睛防护 保护眼睛免受毒物侵害的用具。主要推荐选用安全面罩、安全防护眼镜、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安全护目镜、安全防护面罩[B]。

A8.6 身体防护 避免皮肤受到损害所作的防护。根据毒物毒性、接触的浓度大小选择:面罩式胶布防毒衣、连衣或胶布防毒衣、橡胶工作服、防毒物渗透工作服、透气型防毒服、一般作业防毒服[B]。

A8.7 手防护 主要选用防护手套、橡胶手套、乳胶手套、耐酸碱手套、防化学品手套、皮肤防护膜等[B]。

A8.8 其他防护 主要填写作业人员的个人卫生要求、现场注意事项、毒物的监测和定期体检情况[C]。

A9 理化特性

A9.1 产品的外观与性状 主要是常温常压下物质的颜色、气味和存在状态[A]。

A9.2 pH值 填写pH值[C]。

A9.3 熔点 填写常温常压的数值,特殊条件的数值应标出技术条件[B]。

A9.4 沸点 填写常温常压的沸点值,特殊条件下得到的数值,应标出技术条件,在沸腾之前升华值或分解值应加以说明并标注出技术条件[B]。

A9.5 相对密度(水=1) 填写20℃时物质的密度与4℃时水的密度比值[B]。

A9.6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 填写0℃时物质的蒸气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B]。

A9.7 饱和蒸气压 一定温度下,于真空容器中纯净液体与蒸气达到平衡时的压力,用kPa表示,并标明温度[C]。

A9.8 燃烧热 1摩尔物质完全燃烧时产生的热量,用kJ/mol表示[C]。

A9.9 临界温度 加压后使气体液化时所允许的最高温度,用℃表示[C]。

A9.10 临界压力 在临界温度时使气体液化所需要的最小压力,用MPa表示[C]。

A9.11 辛醇/水分配系数 是用来预计一种化学品在土壤中的吸附性、生物吸收、辛脂性储存和生物富集的重要参数。当一种化学品溶解在辛醇/水的混合物中时,该化学品在辛醇和水中浓度的比值称为分配系数,通常以10为底的对数形式(Log pow)表示[C]。

A9.12 闪点 在指定的条件下,试样被加热到它的蒸气与空气混合气接触火焰时,能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填写时注明开杯或闭杯值[B]。

A9.13 引燃温度(自燃温度) 是指在常温常压下,加热一个容器内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开始着火时的反应容器器壁的最低温度[B]。

A9.14 爆炸上限 可燃气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燃性混合气的上限值,气体和液体的单位用%V/V表示,粉尘用mg/m3表示[B]。

A9.15 爆炸下限 可燃气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燃性混合气的下限值,单位表示与上限值相同[B]。

A9.16 溶解性 在常温常压下物质在溶剂中的溶解性,分别用混溶、易溶、溶于、微溶、不溶表示其溶解程度[B]。

A9.17 主要用途 填写其主要用途[B]。

A9.18 其他理化性质 对某些物质特有的性质设立了非固定的数据项,如:颗粒大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蒸发速率、粘度、放射性、凝固点、腐蚀性、爆燃点、爆速、最小点火能等[C]。

A10 稳定性和反应性

A10.1 稳定性 在常温常压或预期的储存条件下,该物质的化学行为是否稳定,分别用稳定、不稳定表示[B]。

A10.2 禁配物 明确标出化学品在其化学性质上相抵触的物质[B]。

A10.3 避免接触的条件 标明可能导致化学品发生有害影响的外界条件,如受热、光照、接触空气和潮气、震荡、挤压等[B]。

A10.4 聚合危害 说明该物质在外界条件下,能否出现意外的聚合反应,分别用能发生、不能发生表示[B]。

A10.5 分解产物 定性说明物质在燃烧或发生化学反应时可能产生的最终有害物质[B]。

A11 毒理学资料

A11.1 急性毒性 用LD50、LC50表示急性毒性[B]。

A11.2 亚急性和慢性毒性 主要填写动物经亚急性和慢性染毒后的毒作用表现及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结果[C]。

A11.3 刺激性 填写对动物眼睛和皮肤的刺激性实验结果,分别用轻度、中度和和重度表示其刺激程度[B]。

A11.4 致敏性 填写动物染毒后的实验结果[C]。

A11.5 致突变性 填写沙门氏菌回变试验(Ames试验)数据为主的大鼠、小鼠、人及其它试验结果。用最低剂量表示[C]。

A11.6 致畸性 填写该化学品是否有致畸性的实验结果。用最低剂量表示[C]。

A11.7 致癌性 填写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专家小组的评定结论。用最低剂量表示[C]。

A11.8 其他 填写其他相关数据,如生殖毒性、神经毒性等[C]。

A12 生态学资料

A12.1 生态毒性 说明该化学品对水生生物(藻类、无脊椎动物、鱼类)、对陆生生物(植物、蝗蚓、鸟类)、对有益微生物的毒性,可用半数致死剂量(LD50)、半数致死浓度(LC50)、无作用剂量(NOEL)、半数耐受量(TLm)表示[B]。

A12.2 生物降解性 说明该化学品是否有固有生物降解性,用实验数据说明其生物降解能力,以一段时间内生物降解百分率表示[B]。

A12.3 非生物降解性 说明该化学品是否具有非生物降解性,如光解、水解[B]。

A12.4 生物富集或生物积累性 说明该化学品是否具有生物富集的特性。可分为水生和陆生环境的生物富集,化学品被生物体摄入而存留一段时间后,摄入、分配、转化、排泄这四个相互联系的过程形成动态平衡时,化学品在生物体内和环境介质中的浓度比衡定值。如填写鱼的生物富集系数(BCF)值[C]。

A12.5 其他有害作用 指对破坏臭氧层及全球变暖的潜在影响[C]。

A13 废弃处置

A13.1 废弃物性质 标明废弃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判断标准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B]。

A13.2 废弃处置方法 只填写对不能再利用的有害化学物质进行无害化的最后处理方法,如:焚烧炉焚烧、化学氧化、溶解、深层掩埋等[B]。

A13.3 废弃注意事项 当在进行化学品及其外包装废弃处置时,保护操作者和环境所需要的条件[B]。

A14 运输信息

A14.1 危险货物编号 按GB 6944填写其危险类别及分类号[B]。

A14.2 UN编号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定的编号[B]。

A14.3 包装标志 填写危险货物危险性的程度,明确标出(主、次)危险性[B]。

A14.4 包装类别 按GB/T15098的划分原则确定包装类别[B]。

A14.5 包装方法 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道部颁布)和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规定填写[B]。

A14.6 运输注意事项 填写运输化学品时,应注意的运输条件、预防措施、包装方法及材料、标志等,同时应注意(航运、船运、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等)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的预防[B]。

A15 法规信息

A15.1 国内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 主要为化学品管理、使用以及操作者提供有关化学品方面的国内法规资料。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A]。

A15.2 国际法规 主要提供有关化学品管理及操作的国际法规资料[C]。

A16 其他信息

A16.1 参考文献[C]。

A16.2 填表时间 填写本CSDS的时间[A]。

A16.3 填表部门 填写本CSDS的部门[A]。

A16.4 数据审核单位 填写审核本CSDS单位[A]。

A16.5 修改说明 填写修改本CSDS时须做的简单说明[A]。

A16.6 其他信息 需补充的其他信息资料或说明[C]。

第一部分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化学品中文名:氯(液化的)

化学品英文名:Liquid chlorine

企业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技术说明书编号:

传真号码:

企业应急咨询电话:0531-88704821

电子邮件地址:

生效日期:2006年9月15日

第二部分 成分/组成信息

纯品 混合物

化学品名称:氯

有害物成分 浓度 CAS No.

氯 ≥99.5% 7782-50-5

第三部分 危险性概述

危险性类别:第2.3类 有毒(液化)气体

危险性综述:本品助燃、高毒,具刺激性,对环境有严重危害,对水体可造成污染。

侵入途径:吸人。

健康危害:对眼、呼吸道粘膜有刺激作用。急性中毒:轻度者有流泪、咳嗽、咳少量痰、胸闷,出现气管炎和支气管炎的表现;中度中毒发生支气管肺炎或间质性肺水肿,病人除有上述症状加重外,出现呼吸因难、轻度紫绀等;重者发生肺水肿、昏迷和休克,可出现气胸、纵隔肺气肿等并发症。吸入极度高浓度的氯气,可引起迷走神经反射性心跳骤停或喉头痉挛而发生“电击祥”死亡。皮肤接触液氯或高浓度氯气时,暴露部位可有灼伤或急性皮炎。慢性影响:长期低浓度接触,可引起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等;可引起职业性痤疮及牙齿酸蚀症。

环境危害:对环境有严重危害,对水体可造成污染。

燃爆危险:本品助燃,高毒,具刺激性。

第四部分 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就医。

眼睛接触:提起眼险,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 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呼吸心跳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术。就医。

食 入:无资料

第五部分 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本品不会燃烧,但可助燃。一般可燃物大都能在氯气中燃烧,一般易燃气体或蒸气也都能与氯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氯气能与许多化学品如乙炔、松节油、乙醚、氮、燃料气、烃类、氢气、金属粉末等猛烈反应发生爆炸或生成爆炸性物质。它几乎对金属和非金属都有腐蚀作用。

有害燃烧产物:氯化氢。

灭火方法:本品不燃。消防人员必须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或隔离式呼吸器,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切断气源。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灭火剂:雾状水、泡沫、干粉。

灭火注意事项:消防人员必须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或隔离式呼吸器,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

第六部分 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行动:人员迅速撤离污染区至上风处,并立即进行隔离,小泄漏时隔离150米,大泄漏时隔离450米。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理,尽可能切断泄漏源,抢救中毒者。抢修、抢救人员必须佩戴空气(氧气)呼吸器,穿全身橡胶防毒衣。

消除方法:抢修中应利用现场机械通风设施和事故氯气处理装置等,降低现场氯气浓度。喷雾状水稀释、溶解。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钢瓶泄漏液氯时,应转动钢瓶,使泄漏部位位于氯的气态空间;瓶阀泄漏时,拧紧六角螺母;瓶体焊缝泄漏时,临时采用内衬橡胶垫片的铁箍箍紧。如有可能,用管道将泄漏物导至还原剂(酸式硫酸钠或酸式碳酸钠)溶液。如有可能,将漏气钢瓶浸入石灰乳液中。也可以将漏气钢瓶浸入石灰乳液中。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第七部分 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处置注意事项: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操作人员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法。操作岗位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氧气)呼吸器、橡胶手套和全身橡胶防毒衣等。远离火种、热源以及易燃、可燃物,工作场所严禁吸烟。避免与醇类等有机化学品接触。液氯钢瓶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配备相应品种和数置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储存注意事项:禁止露天存放,不推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必须储存在专用库内。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超过30℃,相对湿皮不宜超过80%。液氯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存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应与易燃物或可燃物、醇类、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应严格执行剧毒品“五双”管理制度。

第八部分 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最高容许浓度:中国MAC(mg/m3):1

前苏联MAC(mg/m3):1

美国TLV-TWA:OSHA1ppm,3mg/m3〔上限值〕;ACGIH0.5ppm,1.5mg/m3

美国 TLV-STEL: ACGIH 1ppm,2.9mg/m3

监测方法:甲基橙比色法;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工程控制: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提供喷淋洗眼器。

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应当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口罩)。紧急事故状态抢险、抢修或撤离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眼睛防护:呼吸系统防护中已作防护。

身体防护:穿全身橡胶防毒服。

手 防 护:戴橡胶手套。

其它防护: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进人塔罐、容器和限制性空间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并有人监护。

第九部分 理化特性

外观与性状:黄绿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液化后为黄绿色透明液体。

PH 值:无意义 熔 点(℃):-101

相对密度(水=1):1.47 沸 点(℃): -34.5

相对密度(空气=1):2.48 饱和蒸气压(kPa):506.62(10.3℃)

燃 烧 热(kJ/mol):无意义 临界温度(℃):144

临界压力(MPa):7.71 辛醇/水分配系数:无资料

闪 点〈℃〉:无意义 引燃温度〈℃〉:无意义

爆炸下限〔%(Ⅴ/Ⅴ)〕:无意义

爆炸上限〔%(Ⅴ/Ⅴ)〕:无意义

最小点火能(mJ):无意义 最大爆炸压力(MPa):无意义

溶 解 性:易溶于水、碱液。

主要用途:液氯一般气化后使用,用途较为广泛.为强氧化剂,用于纺织、造纸工业的漂白,自来水的净化、消毒,也用来抽取农药、洗涤剂、塑料、橡胶、医药等;制造氯化合物、盐酸、聚氯乙烯等。

第十部分 稳定性和反应活性

稳 定 性:稳定

聚合危害:不聚合

避免接触条件:无资料

禁 忌 物:易燃或可燃物、醇类、乙醚、氢等。

燃烧(分解)产物:氯化氢。

分解产物:无资料

第十一部分 毒理学资料

急性中毒:LC50:850mg/m3,1小时(大鼠吸入)

LD50:无资料

亚急性和慢性毒性:家兔吸人2~5mg/m3,5小时/天,1~9个月,出现消瘦、上呼吸道炎、肺炎、胸膜炎及肺气肿等。大鼠吸入41~97mg/m3,1~2小时/天,3~4周,引起严重但非致死性的肺气肿与气管病变。

致突变性:细胞遗传学分析:人淋巴细胞20ppm。精子形态学分析:小鼠经口20mg/kg/5天(连续)。

刺 激 性:无资料

第十二部分 生态学资料

生态学资料:该物质对环境有严重危害,应特别注意对水体的污染,对鱼类和动物应给予特别注意。

生物降解性:无资料

非生物降解性:无资料

第十三部分 废弃处置

废弃物性质:危险废物。

废弃处置方法:通常采用以液体烧碱吸收废气制备“次氯酸钠”达到综合利用;极少置的气瓶内废气,可通人石灰乳或液碱进行中和处理。

废弃注意事项:无资料

第十四部分 运输信息

中国危规编号:23002

UN编号:1017

IMDG页码:2116

包装标志:有毒气体

包装类别:Ⅱ类包装

包装方法: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罐式集装箱、罐式汽车、铁路罐车)。

运输注意事项:本品铁路运输时限使用耐压液化气企业自备罐车装运,装运前需报有关部门批谁。铁路运输时应严格按照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的危险货物配备表进行配装。采用气瓶运输时必须戴好瓶上的安全帽。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气瓶装运,只允许单层放置,并牢靠固定防止滚动,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严禁与易燃物或可燃物、醇类、食用化学品等混运。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曝晒。公路运输时要按规定路线行驶,禁止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铁路运输时要禁止溜放。

第十五部分 法规信息

法规信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劳发〔1992〕677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劳动部发423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等法规,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将本品划为第2.3类有毒气体,《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A57-93)中,本品的液化或压缩品被划为第一类A级无机剧毒品。其他法规《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液氯生产安全技术规定》(HGA005—83);《液氯》(GB5138-8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

第十六部分 其它信息

参考文献:1: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

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 16483-2000)

易溶于水。熔点为~101℃,沸点为一34.5℃,0℃时相对密度为1.47 (水= 1),饱和蒸气压为506.62kPa (10.3℃),临界温度为144“(2,临界压力为7.71MPa。常温常压下为黄绿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相对密度为2.48(空气=1)。氯属于高度危害介质,对眼、呼吸系统粘膜有刺激作用。可引起迷走神经兴奋、反射性心跳骤停,中毒情况因氯的浓度不同而异。车间工作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lmg/m3。氯属于助燃介质,在日光下与易燃气体混合时会发生燃烧爆炸。1 事故案例1.1 事故过程1993年浙江某企业液氯包装2#屏蔽泵,因液氯贮槽管道过滤器堵塞而无法启动,在连续清洗过滤器后,开启屏蔽泵。随即发现电流大幅度波动,泵出121管道被熔穿,喷出大量氯。经多方努力才控制了泄漏。1.2 原因分析由于2#液氯冷凝器的列管渗漏,致使含氯化钙的水进人氯系统,并有部分杂质进人泵,在用液氯冷却轴承的冷却通道中积聚,使轴承发热。

通过简述高温高压法生产液氯的工艺,介绍了2BG115型液环式氯气压温度高是造成设备腐蚀的最直接、必然的原因,应加强硫酸工作温度的控制,保证在合理的控制点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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