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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议离婚,
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
女方起诉要求男方履行协议约定,
男方当庭表示同意协助女方过户,
然而法院却没有判如所请。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燕某和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归女方所有。
时隔三年,该房屋却迟迟没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女方无奈诉至法院,男方当庭表示同意协助原告过户。
既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房子为何迟迟不能过户呢?
案件审理中,法官查出了事情背后的隐情。原来,该房屋正处于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移、变卖、过户等交易。
事情回到2014年,某建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34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双方约定由某担保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同时担保公司与赵某等人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担保公司向法院起诉建材公司及赵某在内的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经调解,双方同意分期还款。
因建材公司及担保人未履行分期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其中赵某的案涉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3年,从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移、变卖、过户等交易)。
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018年双方离婚时,赵某基于民事调解书的连带清偿责任尚未履行完毕,原、被告协议约定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虽是对共同权益的处分,但约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该协议条款约定内容不对外发生效力。
现该房屋已被查封、冻结,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请求依法分割该案涉房屋,本院认为于法有据,原、被告夫妻双方对该房屋拥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房屋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判决原、被告各享有案涉房屋份额的50%。
法官说法
为了达到“逃债”目的,有些人选择离婚,希望通过离婚方式来避债,但离婚协议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
离婚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双方在明知有债务存在的前提下,负债一方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应以不影响其个人偿债能力为前提,否则约定财产归一人所有,虽是对共同权益的处分,但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约定内容无效。当为“躲债”的离婚协议无效时,应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分割,双方各取得该房屋50%的份额,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务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赵某在明知债务存在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全部归燕某所有,构成了对赵某的债权人债权的侵害,债权人有权撤销。
诚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不保护不诚信的民事行为,意图通过貌似“合法”的行为规避法律义务,或寄希望于通过法院判决变相逃避责任的行为,都是行不通的,甚至可能遭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务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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