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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的一些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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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鼓励交易,但重大明显违法为无效。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并非必然导致无效。

行政法上,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条款无效,并非整个行政协议无效。公共优益权行使有没有事实依据存在,行政协议履行会不会损坏公共利益,是否遵循正当程序。维护当事人可期待利益或者信赖利益,维护政府机关的基本诚实守信形象。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规定,现在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所谓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虽然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如果违反了禁止性规范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规范。#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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