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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关于"佳能相机售后"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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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张治中 通讯员刘亚磊 郑娜

“实体店购买电暖气,使用当晚引发火灾致人死亡,要求赔偿却遭商家推诿扯皮;网购正品佳能相机,充电器做工粗糙,经鉴定相机和镜头均为假冒产品……”面对这些消费侵权行为,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月15日,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选取南阳两级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告诉消费者在遭遇消费问题时,应该如何处理才能更好地维权。

【案例一】电暖气引发火灾致人死亡 法院判决商家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原告刘先生在被告丁先生店内以290元的价格购买了电暖气一台,就在购买的当天晚上,刘先生家人在使用电暖气的过程发生了火灾,火灾造成刘先生妻子死亡,刘先生受伤,租赁的房屋及屋内财物损坏严重。该事故经鉴定部门鉴定,认定起火的原因系电暖气片发生故障引发的火灾。事故发生后,刘先生、刘先生儿子及其岳母作为原告将丁先生诉至邓州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此事故造成的妻子死亡及财产损毁等各项损失共计102万余元。期间,刘先生一家所租赁房屋的房主及楼上邻居因房屋及财物损失还将刘先生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据了解,丁先生在销售电暖气片的过程中,明知所售的产品无合格证、说明书等,且销售同类产品存在其他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退换货的情形。在该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丁先生申请追加电暖气的生产厂商桓台县某散热器厂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2021年11月,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该案的火灾事故系因在丁先生购买的电暖气引发,被告丁先生明知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所售产品质量合格的有关证据,其销售行为存在过错,原告依据合同的相对性,要求被告丁先生承担责任,应予支持。被告丁先生虽提供与被告散热器厂聊天、转账记录、物流信息、证人证言、散热器厂宣传资料等,但其与被告散热器厂并非真正连带赔偿责任人,其提供的证据只能作为其行使追偿权的依据。最终邓州法院判决被告丁先生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1万余元。丁先生不服该判决遂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改判由散热器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诉讼费用。

2022年1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部分予以认定。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处理是否适当,散热器厂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该案中,丁先生认可发生事故的电暖气由其出售给刘先生,但丁先生主张该电暖气由散热器厂生产,应由散热器厂承担赔偿责任。但散热器厂认为不能排除丁先生从别处进货,并否认事故电暖气产自于本厂。由于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选择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现三原告要求由电暖气销售者丁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由销售者丁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丁先生认为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综上所述,丁先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典型意义:该案的一审承办法官刘伟表示,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维权”一词与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息息相关。该案惨痛的教训警示我们不管是作为消费者还是商家,选择产品时,一定要选择证照齐全,质量过硬的来购买,切记“贪图便宜吃大亏”,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一定要注重收集证据,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方式依法维权。

【案例二】网购游戏装备被骗 起诉商家赔偿获支持

基本案情:2021年9月21日,原告王某在被告薛某经营的淘宝商铺购买虚拟游戏账号装备,王某当天通过支付宝付款1815元。原告王某提供了双方的淘宝聊天记录,显示被告薛某在淘宝聊天记录中将案涉账号及密码告诉原告,原告试用后发现账号的装备不符合约定,遂表示不要该账号,并要求退款。被告薛某要求原告王某点击确认收货,并好评后再退款1815元。原告王某点击确认收货并给予好评后,被告薛某以账号卖家登录不上为由拒绝退款,后形成纠纷,原告王某诉请被告薛某立即退还货款1815元。

2021年9月28日,淘宝网通过短信向原告王某披露被告薛某所经营店铺的商家信息、ID名称、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及地址等,并告知在店铺首页可以查看店铺营业执照登载信息;对属于符合电商法不许登记范围内的自然人入住,则无营业执照信息。

法院审理: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薛某在自己经营的淘宝店铺将游戏账号出售给原告,原告支付了价款,该买卖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原告在试用案涉账号发现不符合约定后,即表示不要该账号并要求退款,被告薛某也同意,随后却以账号登录不上为由拒绝向原告王某退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薛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薛某退还合同价款,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薛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遂判决被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某1815元。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当前网络购物方便快捷,已成为消费者的重要选择,但部分网络经营者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利用其在网络交易中的强势地位,限制甚至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西峡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的情况下,通过认真研判案件事实,查明经营者存在的违法行为,最终缺席判决被告薛某退还原告王某1815元。该案也教育警示网络经营者,应当积极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

【案例三】网购佳能相机遭遇假货 法院判决商家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2021年3月,原告王某在被告黄某的淘宝店铺,以5618元的价格购买一部国行正品佳能相机,收到货物后,王某发现随机充电器做工粗糙,插头生锈,便把相机、镜头和附件发至佳能官方售后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相机和镜头非佳能公司原装产品,套装镜头为二手物品,套装电池和充电器为假冒品牌。双方经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社旗法院。

法院审理: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之间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佳能相机经佳能(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佳能相机套机(含保修卡)非佳能公司原装产品,电池和充电器为假冒产品,认定被告行为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的三倍。据此,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6854元。

典型意义: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的不断升级,网络购物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来购买商品,但这种购物方式,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画面或者文字信息选择商品,难以实地辨识商品的真实性。一旦发现所购买的商品是假货时,要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包括商品照片、交易订单截图、与商家的聊天记录等,以商家存在欺诈之嫌,要求商家赔偿。如果商家拒不赔偿,消费者可以向消协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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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端新闻•河南商报南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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