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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地位」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出口企业被控倾销有何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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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1、非市场经济地位是什么?它在中国反倾销问题中的作用与地位2、从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看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如何取得3、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有什么影响?4、为什么我国出口产品近年来总是被国外起诉商品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是什么?它在中国反倾销问题中的作用与地位

最佳回答定义

非市场经济地位就是指不是市场经济的国家。

编辑本段简介

非市场经济(英文简称NME)问题,旧称“统制经济”问题,起源于冷战时期西方国家贸易法中处理诸如基本贸易待遇和反倾销问题时,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作为法律技术用语,“非市场经济”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相应原始数据。例如,在中国输美彩电案中,美国在初裁中使用印度作为中国的“替代国”,人为提高了我国几家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从27.94%到78.45%不等。 而事实上,在WTO的条文里面根本没有非市场经济的概念。WTO成员原来都是市场经济国家,不存在这个问题,后来个别国家以非市场经济身份加入,才引出来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个问题。

编辑本段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起源于1980年。当时,美国第一起对华薄荷醇反倾销,美国商务部当时就采用了第三国的成本标准,美国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一直到今天,在反倾销案例审判的时候,也是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主要根据1979年的《贸易法》和1988年的《综合贸易竞法》。

编辑本段美国判断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具体标准

美国商务部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制订了具体标准,这些标准有:(1)货币可自由兑换程度;(2)雇员与雇主谈判工资自由程度;(3)允许合资及外资准入程度;(4)政府对产品产量、定价和资源配置的管制程度(即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5)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6)调查当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编辑本段欧盟提出的市场经济五项标准

欧盟也提出了市场经济五项标准:(1)市场经济决定价格、成本、投资;(2)企业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3)企业生产成本与金融待遇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扭曲;(4)企业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有决定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自由,有开展商业活动的自由;(5)确保破产法及资产法适用于企业;汇率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

从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看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如何取得

最佳回答关键字: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地位 一、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困扰 如何应对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和中国出口企业面临的一个重大的难题。据专家推测,随着全球经济的萧条和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这一问题还可能更加严重。[1]从1978年我国出口的糖精钠在欧盟被提起反倾销起到现在,我国出口企业一直遭受着国外反倾销的困扰,我国已然成为世界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2] 原因很多,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一直被很多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3] 二、中国政府的承诺 但是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中国政府实际上承认了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按照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在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程序,确定价格可比性时,既可以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也可以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按照加入议定书的承诺,我国政府对这一价格可比性的计算方法的承诺期限是十五年。 虽然议定书中还规定,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其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非市场经济条款的规定即应终止,并且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非市场经济条款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但是由于中国政府正式接受了替代国价格的政策,西方各国理所当然使用这一政策对中国产品实行反倾销了。虽然绝大多数国家不存在替代国或仅针对中国进行的贸易立法,但由于举证责任在中国企业,而评判标准在别人手上,这一承诺自然使我国出口企业在应对国外反倾销上处在了极为被动和不利地位。 三、承诺的背景和原因 事实上中国政府一直没有放弃过争取中国市场经济的地位,早在1998年克林顿访华期间,中国政府就要求克林顿政府做出承诺,取消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但被克林顿政府拒绝。[4]1998年欧盟将中国从非市场国家中删除。 1999年中美谈判中,中方要求美国在中国加入世贸后的五年内取消对中国产品歧视性的反倾销,但美方以中国并没有完全按照市场原则做为由,坚持在中国加入世贸后,仍然对中国产品实行反倾销的灵活做法。[5] 但最后,中国政府还是在1999年的中美双边谈判中,作出同意在反倾销问题上将我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对待15年的承诺。 分析当时的国内外背景,笔者认为其中大致有以下几个原因: 从美国方面来看:首先,美国长期的对华政策决定了美国不会轻易的放掉任何一个可以牵制和影响中国政治和经济的机会和手段。反倾销中非市场经济的待遇是美国在经济上抑制中国对美出口,减少贸易逆差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在取消了对华的最惠国待遇的年审之后,美国仍然企图寻找其他的手段来牵制和影响中国。[6]其次,克林顿政府代表的美国垄断资本的利益,特别是如钢铁行业,克林顿政府在其影响下不会轻易给予中国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地位。[7]第三,克林顿政府看到了中国希望加入世贸的决心,早就做好了单方面要求中国让步,捞取最大战略利益的准备,而且他们也相信让中国做最大的让步是可能的,坚持采取拖延的战术。[8]此外,以鲁宾、戴利、斯帕林等为代表的白宫核心人物和克林顿本人对这一决策也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9] 而从中国方面来看:首先,中国政府坚定了加入世贸的决心,稳固改革的成果,进行政府改革,寻找改革的外部突破,这些都需要加入世贸。[10]中国政府是做好了牺牲和妥协的充分准备,向美国买这张入世的高价门票。[11]但是中国入世还是需要最大限度的避免对国内经济政治的冲击,稳定是全局。[12]市场价格是不能完全放开的,所有行业市场准入五年之内完全做到还是不太可能的,而美国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要求还远不至这些,中国政府支付不了美国政府提出的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对价。而美国的强硬态度是,不答应,入世是谈不成的。所以唯一的办法是:牺牲眼前利益,争取长远的利益;牺牲部分利益,换取整体利益。同意将我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但必须有一个期限。第三,中国领导人也看到事物的两面性。承认非市场经济的地位也并不一定对中国的企业没有好处,有利还是不利,关键在于把握。[13] 四、承诺的利与弊 非市场经济的承诺的确给政府的渐进改革赢得了时间。 但是这样承诺的消极影响很快就显现出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我国的产品提起反倾销,给我国出口企业带来了严重的冲击,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外贸和出口。同时也间接的影响到我国的国内市场,恶化我国外商投资环境,阻碍我国产业结果调整和技术改造过程。[14]近几年一些发展中国家成员,如印度、阿根廷也频繁地对我国提起了反倾销。[15] 迄今为止,能够真正获取市场经济地位而取得反倾销胜诉的企业也只是极少数。 而在我国企业因为非市场经济地位遭受反倾销的同时,政府在这些方面的改革仍很不积极。中国政府的一些行为和做法,让很多企业很难去证明自己的市场经济的地位。 什么是市场经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国外一些学者认为,所谓市场经济就是通过个人(或家庭)之间和厂商之间的交易而运行,个人从厂商购买物品和服务,厂商取得投入品-各种用于生产的原料,生产产出品-它们出售的物品和服务。[16]我国一些学者也有各自的观点。有的从经济学的角度认为市场经济就是在市场调节下运行的经济,即以市场机制为资源主要配置方式和以经济调节为主要手段的社会经济运行方式;[17]有的从其他学科和角度对市场经济的概念进行了阐释;还有学者专门从应对反倾销的角度,总结出市场经济的五条标准,进行调查并得出结论,认为中国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了。[18]

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有什么影响?

最佳回答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市场经济地位深刻影响中国被“反倾销”成功概率

2001年12月,我国成功加入了WTO。十五年来,中国和全球都享受到了中国“入世”所带来的巨大红利。然而,遗憾的是,作为我国入世当初的未尽事宜之一,就是我国当时并未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由此导致在过去十五年里频繁遭遇“反倾销”等非关税壁垒。

客观来说,是否会遭受“反倾销”,与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本身并无直接关系,然而市场经济地位之所以重要,则是因为反倾销能够成立的必要前提是:从反倾销发起国的角度来说,是其进口商品的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在进口价格已定的前提下,如何确定“正常价值”就是能够成功立案的关键:非市场经济国家不能使用本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而只能任由调查发起国选用替代国同类产品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由此导致不具备“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出口商品事实上更高概率被他国成功“反倾销”。

无法“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为查明中国是否能够在2016年“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笔者查阅了我国在2001年入世时签署的初始协定《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与之相关的争论点集中于条款15(PriceComparabilityinDeterminingSubsidiesandDumping)。该有关市场经济地位与价格可比性、倾销、补贴的条款如下:

第15(a)(i),如果中国生产者在被调查后能够证明该产业(industry)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满足市场经济条件,那么WTO成员国须使用中国本地商品价格/成本作为参考、进行价格比对。

第15(a)(ii),如果中国生产者在被调查后无法明确证明该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满足市场经济条件,那么WTO进口成员可以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第15(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国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那么,条款15(a)项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部门或产业适用。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用该国的实际价格,而采用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三国(替代国)的价格数据作为正常价值。当然,无论如何,第15(a)(ii)条款都将在15年后自动到期。

根据上述条款,可以明确的是:我国无法在2016年12月加入WTO十五周年到期后“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地位;只是不管中国是否能够证明自己满足市场经济地位,在十五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WTO成员国都不能继续使用“替代国价格”作为参考;但问题是,WTO也没有在这份缔约文件中明确,十五年之后若中国仍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该如何处理?由此,恐怕2016年之后也就并不一定如我们所愿的会使用我国本土价格/成本进行考量。

该条款到期后,我国出口商仍将面临两种情况:

第一种,中国出口商在调查时被证明符合市场经济条件,那么可根据上述15(a)(i)条款(该条款始终成立),WTO成员国须使用中国本地商品价格/成本作为参考、进行价格比对。进而降低“认定倾销”可能,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

第二种,中国出口商在调查时无法明确证明其符合市场经济条件,那么由于在上述15(a)(ii)已被废除的情况下,如何比较价格暂不可知。

欧盟法律人士对此的观点是,该条款(即第二种情况)在当初就是有意嵌入的,以便给未来留下谈判的空间。这种可能的确无法排除,因为早在中国加入WTO之前的1998年4月27日,欧盟就通过了第905/98号条例即“欧盟对华反倾销市场地位问题的修正案”,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名单中删除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是欧盟自动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另外,根据欧盟法律人士对(d)的解读,一旦中国整体符合某一进口成员国的法律要求而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那么,该国无论是使用本国价格/成本还是替代国价格都将不再适用。

欧盟和美国的认定条件

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条款第15(d)所表述的意思,对市场经济体地位的认定,应该是由WTO成员国(进口国)根据其自己国内的法律来认定的(underthenationallawoftheimportingWTOMember)。

根据欧盟官方文件COUNCILREGulATION(EC)No1225/2009中的定义,市场经济地位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第一,企业一切关于价格、成本和投入(例如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产量、销量和投资)的决定,都是依赖市场上供需关系的信号作为指引,且没有显著的国家干预,其主要投入的成本在本质上(substantially)反映了市场价值。

第二,企业有一个适用于多种目的的、明确且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记账准则和独立审计。

第三,生产成本和企业的财务状况不会被非市场经济体制遗留下的影响所扭曲,特别是在有关资产折旧、其他资产减计、易货贸易以及通过债务清偿支付等方面。

第四,企业有破产法及财产法可循,保证企业在法律上的确定性和经营上的稳定性。

第五,汇率按市场价格进行兑换。

在美国,其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首次引入了“非市场经济”概念。根据该法律,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转的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不反映产品的公平价值的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由美国商务部判定。由于该定义比较抽象,是否市场经济,在实践中一般根据美国法典19U.S.C--1677(18)提供的六个方面来判定:

第一,该国货币的可兑换性;

第二,对劳工和雇主之间可自由议定工资率的允许程度;

第三,对外国公司开办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的允许程度;

第四,生产的政府控制或政府所有程度;

第五,对资源配置以及在企业价格、产量决策方面的政府控制程度;

第六,还应考虑的其他因素。

令人关注的是,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其中单列出的一条都有关于汇率可兑换程度的规定。而在美国方面,最后一个方面“还应考虑的其他因素”则预留相当大的政策弹性空间。

为什么我国出口产品近年来总是被国外起诉商品倾销?

最佳回答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

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也有法律因素的制约。综合起来,其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出口贸易增长迅速,引起一些贸易伙伴的关注与不安。1994年中国出口贸易跃上千亿美元台阶,2000年又跃上2000亿美元台阶,整个90年代,中国出口贸易平均增长率达到14.5%,几乎是世界出口贸易增速的两倍。2001年世界贸易不景气,但中国出口贸易增长率仍达到6.8%。2001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5097亿美元,出口额2662亿美元,进口额2436亿美元,增长率8.2%,贸易顺差达到225亿美元。

中国对外贸易继1997年跃升到世界十强以后,1999年跃升到世界第9位;2000年继续上升到第七位。中国出口贸易迅速增长必然取得更大的世界市场份额,一方面引起了同类产品竞争国的疑虑;另一方面在进口国造成了同类产品的更剧烈的竞争。

2、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保护国内工业不受冲击的法律武器,被一些国家滥用。随着各国关税的进一步降低,用关税避垒保护国内工业已不大可能,而且关税减让是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提高,而反倾销税的实施是单方的,进口国有自由裁量权,反倾销税也普遍高于关税,因此各国普遍采用这种又合法又便利的方法,转嫁经济危机,保护国内工业,甚至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将进口产品挤出国内市场。

3、对我国的国家经济性质的认定具有歧视性。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采取歧视性政策,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比较”办法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倾销。虽然近几年来,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有所改变,但仍进行严格审查。譬如欧盟在1998年4月通过了反倾销修正案,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仍在个案处理的基础上审查我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在修正案中又针对我国提出市场经济的5条标准。又如澳大利亚虽然从1996年起不再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仍视中国为“转型市场经济国家”,其做法近似于欧盟,有条件地将“市场经济国家”待遇适用于中国,具体做法是“有条件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仅适用于来自中国的成品产品,不适用于半成品。

4、中国欠缺合理的外贸出口结构是遭致反倾销的重要原因。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工业、轻工产品和农副产品,而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过度竞争的态势,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造成中国的出口商品与低价密不可分的不良国际形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譬如中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是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增长,怎能不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口实。

5、出口企业国际营销战略的失误。中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具体表现在短视的国际营销策略上:出口企业急于出口,同行竟相压价,给进口国留下了中国企业“低价倾销”的印象;出口企业对进口国的社会风俗、消费群体及其心理缺乏了解,忽视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和后续改进,只能以廉价销售;出口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6、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往往使对方轻易获胜。在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除因“统一税率”使企业应诉积极性降低之外,企业缺乏反倾销应诉意识是问题关健所在,而应诉经费不足、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亦导致企业应诉不力,结果仍是失败。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导致国外的变本加厉。譬如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业采取了消极不抵抗态度,中国彩电基本上被赶出欧盟市场。

7、中国的外贸关系与环境不易牵制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目前中国的国际贸易关系中单边交往仍较多,因而国外对中国进行反倾销时的顾虑就少,加上中国自己的反倾销法出台较迟,实施的力度又不够,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就更加有恃无恐。同时中国尚未加入《国际反倾销法典》,致使中国在反倾销案多边谈判和法律诉讼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8、对外资企业缺乏宏观调控。在企业引进外资的审批过程中,忽视了外资投向的生产项目引入了我国:有些外资企业的产品是为了逃避其原产地规则,取得我国的原产地证,而在我国生产的,从而利用我国的配额大量向国外出口:有的外资项目产品是外商已在国外遭反倾销,为规避反倾销税而向我国投资的,其生产的产品出口极易遭反倾销;有些生产项目重复引进,使产品达到饱和,不得不低价大量出售,由此引发国外反倾销。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思路

中国虽然已加入了wto,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手。在中国出口反倾销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为了尽量减轻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思路:

1、出口企业要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其标准是要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贴近出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一些集中供货的产品,国内厂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设备或类似产品,应当由行业协会或商会出面,实行价格协调,不应再打内战,要一致对外,不仅要保护本企业的利益,而且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2、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利用现有驻外经商处的力量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要密切监视我国大宗出口产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外国反倾销政策的动向及时反馈给国内,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今后这一工作应加速推广,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受惠。

3、要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纵观过去发生在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很多案件的发生都与中国产品出口过低,出口量过大有关。因此,出口企业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案件。

4、提高反倾销应诉率。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入世后,国内企业应改变旧的心态。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

5、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为了使指导、帮助和协调更为有力,可以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6、修改现行反倾销法律。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需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首先,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例》已经增加了累计评估等新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是规避行业,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对于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如何辨认还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国外一些企业利用我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内进行倾销。其次,反倾销调查期限应该缩短。我国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这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差距。欧洲委员会立案的调查期一期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查时间相对短一些,可以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次,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及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同海关总署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损害的调查,这种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增加了协调难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机构全面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管理的简单使反倾销诉讼程序快捷,也使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7、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

8、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较优势,可以转移到内地生产或国外生产。如果这种产品市场主要在国外,就应当优先考虑转移到国外生产。通过改变原产地,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视线,或者转移到进口国生产,就地销售,绕过贸易壁垒。这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经常采取的措施。

9、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规范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政府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

10、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不公正待遇。(1)利用wto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提出自己的意见。(2)作为第三方,在参与另两个成员间的争端解决程序时,向wto工作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见及陈述。(3)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争取wto成员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

我国加入wto最大的好处之一,是利用wto成员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产品的出口。因此,我国产业界应和政府密切配合,对外国的反倾销措施做出正确评估,以确保中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所应享有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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