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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供以下相关文章,点击可跳转详情内容,欢迎阅读!1、2019年郑州市工伤保险政策解读2、工伤保险条例之第及释义3、2019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实施细则解读4、2019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政策解读2019年郑州市工伤保险政策解读优质回答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分支。工伤保险是对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职业人群,这些人群一旦受到伤害,给个人、家庭乃至社会带来的影响往往远大于事故本身,而且是引发劳资争议的重要原因。我市的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期的“企业保险”到市场经济时期“社会保险”的转换过程,并在近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一、工伤保险预防为先
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强调了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的原则。工伤预防以降低工伤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分散企业风险,强化安全责任,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和社会物质财富的损失,降低社会成本。随着社会的进步,应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强化工伤预防体系建设。目前我市主要有两方面的工伤预防措施。
一方面是费率机制的预防措施,是指在收取工伤保险费时通过费率调节达到预防的目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费率档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在社会保险五个险种中,只有工伤保险有这种费率机制。
费率机制包括两个内容:(一)根据不同行业所面临的工作环境而可能发生伤亡事故的风险和职业的危险程度,确定不同的缴费比例,这叫差别费率。比如,金融、证券等工伤风险较低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为0.5%,制造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为1%,采矿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为2%。(二)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安全生产状况和工伤费用支出情况,在评估的基础上,定期对企业费率给予浮动,这叫浮动费率。差别费率是“入门费率”;浮动费率是与企业的工伤事故率直接挂钩的,是可以由企业主观努力改变的。企业上年的事故越多,其下一年缴费就越多,这就体现出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其目的是促进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
另一方面是利用工伤保险基金的预防措施。是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出一定比例的工伤预防费,采取教育、技术和经济等措施,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预防意识,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改善企业职工安全卫生状况,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我市每年都会有专门的工伤预防费预算,企业可以申请工伤预防项目的资金支持。
二、工伤补偿,雪中送炭
工伤补偿即工伤人员可以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是实施工伤补偿、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险待遇制度,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并被认定为工伤后,所享受的待遇按照内容分类,大致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医疗救治待遇,第二类是经济补偿待遇,第三类是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医疗救治期间的待遇,应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待遇、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四项;所谓经济补偿待遇,是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五项;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配置辅助器具费四项。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生活保障待遇。所谓“长期”是指按月给付,直到受领者失去领取资格为止。
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分两类,一类是用人单位支付项目,包括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五、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领取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一类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包括: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工伤治疗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领取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配置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三、工伤康复,抚平创痕
工伤康复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了工伤残疾预防、医疗康复、职业康复以及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专业技术工作,也包括了工伤康复政策、康复标准的制定以及工伤康复管理等社会工作。就我国现阶段工伤康复的发展水平而言,工伤康复机构所开展的工作内容主要集中于工伤医疗康复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两个方面。
郑州市的工伤康复范围,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规定执行,具体工伤病种为:颅脑损伤,持续性植物状态,脊柱、脊髓损伤,周围神经损伤,骨折,截肢,手外伤,关节及软组织损伤,烧伤等10种。
工伤康复对象是指依法参加当地社会工伤保险、仍保留社会工伤保险关系且符合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因工伤(含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在其具有康复价值、伤情相对稳定时或工伤医疗期满后,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康复检查或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条例之第及释义优质回答工伤保险条例之第三十五条及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五条具体讲述了什么内容又该如何去理解下面为大家带来想的解读,欢迎阅读!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基数和数额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为工资总额
1、关于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其中全部职工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所有劳动者,包括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另外,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各地区、各部门依法规定的项目,也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2、关于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即计算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本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为工资总额。
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工资总额与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程序,应按本法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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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实施细则解读优质回答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十一、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款修改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十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款修改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十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七、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四)项。
十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十九、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十、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删去第一款。
二十四、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2019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政策解读优质回答问题1:哪些情况应当认定工伤哪些情况应认定为视同工伤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符合以下七种情形的均应当认定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属于上述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情形,或虽属于认定工伤、视同工伤情形,但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之一的均不能认定为工伤。
问题2: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认定
根据伤亡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职工本人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题3: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发生工伤后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问题4:目前工伤保险待遇都有哪些如何结算
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 社保 分中心办理申报结算手续。分中心为用人单位打印相关待遇核定表,用人单位核对无误后加盖单位经办人章确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可通过代发机构于每月20日划拨到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社发账户;其它待遇发放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代发;联网结算的医疗(康复)费支付到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费支付到协议配置机构。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里了,读完本文《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解读的一些介绍》之后,是否是您想找的答案呢?想要了解更多,敬请关注baike.ccv168.com,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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