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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抬高股价,下午立马就卖!监管出手,罚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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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楚深

监管部门再次就操纵股票的行为开出百万罚单。

此次被处罚的当事人陈某东,在半年左右的时间内,一人操纵6只股票,操作手法均为短时间内连续申报买入,待股价抬升后立即反手卖出,单只股票一天获利最多达40万元。

突击!上午1分钟内买入690万

广东证监局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陈某东通过其名下的“陈某东”证券账户,以及其母亲邵某坚名下“邵某坚”证券账户(以下合称“账户组”),操纵“民丰特纸”、“剑桥科技”等6只股票,在短时段内利用资金优势,以明显高于市场成交价的申报价格,集中大量连续申报买入股票,待股价拉升后立即反手卖出。

以陈某东在2018年11月16日操纵“剑桥科技”为例。截至2018年11月15日收盘,账户组持有“剑桥科技”43.6035万股。而在2018年11月16日13:08:52-13:09:43期间,短短不到1分钟时间内,账户组以24.50-25.11元价格分5笔申报买入“剑桥科技”合计28万股,申报买入金额合计690.44万元。

上述申买的数额有多夸张呢?下面这组数据可以感受一下:

前述期间内,账户组申买总量占市场申买数量的77.78%。每笔申买数量占申报后同方向同档位数量的比例均为100%;申买量高于其申报前市场卖一档申报数量的申买股数占其申买总量的100%,高出幅度最大为申报前市场卖一档申报数量的29倍;申买量高于申报前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总量的申买股数占其申买总量的100%,高出幅度最大为申报前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数量5.14倍。

申买价格也明显异常。前述期间内,申买价格同时高于申报前市场成交价和卖委托第一档价格的申买数量占申买总量的比例为46.43%,申买价格同时高于申报前市场成交价和卖委托第五档价格的申买数量占申买总量的46.43%,其中申买价格高出最新市场成交价的幅度最大为0.8%,高出卖委托第一档价格的幅度最大为0.64%,高出卖委托第五档价格的幅度最大为0.44%。

离场!当天下午精准抛售22万股

而在前述账户组申报买入前,“剑桥科技”市场最新成交价24.49元,账户组申买后股价上涨0.62元,股价涨幅2.46%,同期上证指数下跌0.02%,该股偏离上证指数2.48%。

在上述期间内,账户组买入成交“剑桥科技”10.959万股,买入成交金额合计约270.77万元,买入成交数量占市场买入成交量的96.48%;账户组主动买成交10.099万股,主动买成交金额约249.41万元,主动买成交数量占市场主动买成交量的88.91%。有3笔委托在申报后1-3分钟内分别部分撤单,撤单数量占申买总量的比例为55.22%。

陈某东上午抬升股价,当天下午就开始将账户组中的“剑桥科技”股票抛售。2018年11月16日13:10:37-13:39:42期间,账户组卖出成交22.6035万股,卖出成交金额合计约570.98万元,盈利约11.07万元。

同样是运用这种操作方式,陈某东在2018年11月21日操纵“粤泰股份”,账户组申买后股价上涨0.14元,股价涨幅5.11%,偏离上证指数5%,最终获利40.83万元。2018年12月24日操纵“电魂网络”获利183.22元。

巨亏!操纵这只股票却损失近百万

然而,陈某东也有失手的时候,其中“民丰特纸”一度让其亏损近百万元。

调查显示,截至2018年11月29日收盘,账户组持有“民丰特纸”143.77万股。2018年11月30日14:21:49-14:30:22期间,账户组以7.23-7.35元价格分11笔申报买入“民丰特纸”合计225万股,申报买入金额合计1642.1万元。

数据显示,账户组申报买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7.02元,账户组申买后股价上涨0.33元,股价涨幅4.48%,同期上证指数下跌0.09%,该股偏离上证指数4.57%。

2018年11月30日15:00:00,账户组卖出成交37.27万股,卖出成交金额合计约270.95万元,亏损约2.26万元。

而当天“民丰特纸”的股价走势情况则是,开于7.21元,收于7.27元,盘中最高价位为7.42元,最低价位为6.84元。

一个多月后,陈某东卷土重来。2019年1月3日10:27:36-10:38:18期间,账户组以5.92-6.03元价格分7笔申报买入“民丰特纸”合计112万股,申报买入金额合计667.54万元。

在上述期间内,账户组买入成交“民丰特纸”81.97万股,买入成交金额合计487.45万元,买入成交数量占市场买入成交量的29.33%;账户组主动买成交64.56万股,主动买成交金额384.10万元,主动买成交数量占市场主动买成交量的23.1%。

账户组申报买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5.75元,账户组申买后股价上涨0.28元,股价涨幅4.45%,同期上证指数上涨0.08%,该股偏离上证指数4.37%。

2019年1月3日10:44:56-11:08:17期间,账户组卖出成交100万股,卖出成交金额合计594.08万元,亏损94.66万元。

除了操纵“民丰特纸”巨亏近百万外,陈某东在2018年6月5日操纵“牧高笛”亏损约17.36万元,2019年1月3日操纵“弘业股份”亏损约21.09万元。

处罚!陈某东被罚没283万元

广东证监局认为,陈某东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陈某东陈述申辩称:交易“牧高笛”“剑桥科技”“电魂网络”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请求免于行政处罚;交易“粤泰股份”股票的行为情节较轻,请求减轻行政处罚,处以一倍罚款。其具体理由为:

1、当事人交易“牧高笛”“剑桥科技”“粤泰股份”是基于对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和判断,具有合理理由;与此前对应股票单日市场成交量和股价波动相比,当事人涉案期间委托成交仅造成股价轻微波动,未造成当日股价严重偏离;与账户总资产及交易所关于单笔申报最高一百万股的规定相比,当事人涉案交易总金额不及账户组总资产的百分之一,单笔委托买入数量较少,成交量占股票当日总成交量的比例非常小,并且都是单向委托交易。

2、当事人涉案期间卖出成交“电魂网络”数量少,获利金额小,不符合大量持股情况下的操纵逻辑,也不符合平时交易习惯。

3、当事人因性格原因,成交量、成交金额较大,交易时间短,因此单笔交易量较大属常规委托,且一旦买入或者判断错误就立即减仓,控制风险,不具有刻意影响或者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

4、2018年中美贸易争端,导致市场大幅度下跌,当事人亏损严重。

5、当事人系初犯,且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态度诚恳,深刻认识到交易方式存在瑕疵,虚心接受相关教育和批评。

广东证监局经复核后认为,上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其中明确认定,当事人陈某东控制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在涉案期间,以高于申报买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的价格,大笔申报买入“牧高笛”“剑桥科技”“电魂网络”“粤泰股份”,申买量、申买价格均呈现异常交易特征,涉案区间主动成交数量占比均超过20%,股价拉抬幅度和偏离相关指数幅度均超过2%,且拉抬半小时内存在反向卖出,当事人操纵行为特征明显。

最终,广东证监局对陈某东操纵“剑桥科技”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07元,并罚款30万元;对其操纵“粤泰股份”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83万元,并罚款81.65万元;对其操纵“电魂网络”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3.22元,并处以罚款30万元;对其操纵“牧高笛”、“民丰特纸”、“弘业股份”股票行为分别罚款30万元。

综上,对陈某东没收违法所得51.92万元,并处以231.65万元罚款。

编辑:舰长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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