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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标准2014版 工伤认定标准也应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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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 周

昏迷100多天后,武汉市武昌医院杨园街社区第二卫生服务中心主管护师、中医科护士长沈蓓未被认定工伤。武汉市人社局表示,由于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沈蓓的情况无法认定为工伤。(7月27日《工人日报》)

抗疫护士沈蓓工伤认定难的遭遇并非孤例。今年3月,湖北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的医生刘文雄,因一直处于高强度连轴转的工作状态而在家中猝死,当地人社部门以未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与地点死亡,对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后,人社部门才纠正了这一认定。

现实中时有发生的工伤认定难,让劳动者对如何顺利通过工伤认定维护自身权益有了更多忧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体系,工伤认定须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两个基本条件;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还须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即符合“48小时工伤”的认定条款。

实事求是地讲,法律对工伤认定设置严格的法定标准,以此防止工伤的认定过于草率,从而在更大范围内有效保护绝大多数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全有必要。毕竟,工伤认定不仅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也关系到国家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支付,牵一发而动全身,对其设置严格的法定条件无可厚非。

不过,对工伤认定设置严格的法定条件,并不意味着工伤的认定只能机械适用法条。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都处在不断地动态变化中,特别是线上工作模式的兴起,已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工作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墨守成规沿用传统工作模式下的工伤认定标准,不但会人为加剧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难,也会导致工伤认定纠纷的多发,浪费宝贵的行政执法和司法资源。

面对日新月异已经变化了的工作模式,人社部门不能固守工伤认定标准的狭隘文字含义,而应以“工作原因”为关键要素,实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则,准确认定工伤,让工伤职工的劳动权益不游离在法律的有效保护范围外。

设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本意是为了更好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机械适用工伤认定标准法条,无疑有违“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立法宗旨。有鉴于此,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对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都作了扩大化解释,明确规定“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属于工伤。在此背景下,人社部门应正确理解和适用工伤认定的法条,与时俱进地确保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契合立法意图。

“明者因时而变,智者随事而制”,在传统工作方式已经深刻改变、离开固定工作场所的“工作岗位”将越来越多的现实语境下,工伤认定的标准不应在原地踏步,而应当与时俱进。除了人社部门不能机械理解和适用工伤认定标准的法条外,立法部门也要与时俱进地完善法律。唯有如此,才能尽量建好工伤认定争议和纠纷,使工伤职工权益保护紧紧跟上时代的步伐。(万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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