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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瘦腿的减肥药,瘦腿贴和减肥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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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首例减肥药单独民事公益诉讼审判

交汇点讯 近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减肥药单独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被告代某某、康某某等人被判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各自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溧阳市人民检察在办理代某某、康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发现该案涉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案件重大复杂,遂将该公益诉讼线索报请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线索评估后立案。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代某某、康某某等人明知生产、销售的减肥药属于含盐酸西布曲明、酚酞等对人体有害成分的“三无”产品,仍然在未获取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宣传、发展下线的方式生产、销售“天使橙”“超强金”“瘦腿丸”等五种减肥药,获取非法利益。代某某、康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的行为跨越两省多地、销售数量多达几十万粒,极大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那么,盐酸西布曲明、酚酞究竟会对健康产生什么样的危害呢? 盐酸西布曲明曾为处方药,曾适用于肥胖症的治疗,但经有关研究报告显示,服用盐酸西布曲明的患者发生严重、非致死性心血管事件的风险增加。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通知要求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2012年将西布曲明被纳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 酚酞是化学品和临床处方药,有严格的适应症,过量或长期滥用可造成人体电解质代谢紊乱,严重时甚至可诱发心率失常。2014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文,将酚酞定性为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代某某、康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含盐酸西布曲明和酚酞的减肥药,已经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重大食品安全损害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12月31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代某某、康某某等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各自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常州中院一审审理后认为,代某某等五名被告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发展下线,销售明知含有盐酸西布曲明、酚酞的减肥产品,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当庭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诉讼,追究生产、销售者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仅是要让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更是对目前鱼龙混杂的减肥产品生产销售从业者予以警示:不论企业还是个人,不论是出于经济窘迫还是为了赚取高额利润,任何人都不能因为一己私利而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置于危险境地,让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任何有损消费者利益、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和严惩,非法牟利者终将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通讯员孙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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