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及规范
第369篇
外观检验规范(通则)
1.目的(Purpose):
本文件说明产品外观之质量要求。
2.适用范围(Scope):
本文件运用在供应本公司之零件、半成品及成品之外观件上
3.权责(Responsibility):
QA检验需依此规范标准进行外观件之检验及判断。
4.名词解释(Glossary):
4.1色差:为颜色与颜色之间差异,通常以CIE推荐之颜色值L*a*b*与相互颜色差值ΔE来表示。
4.2晦暗:局部面积粗糙。
4.3皱皮:喷漆表面波纹或斑纹状。
4.4漏喷:没有喷的喷漆与规范之差。
4.5气点、气泡:可见到的泡状(完整或已破),在喷漆表面上下或漆体内(空气或流体)。
4.6杂质:颗粒附着于喷漆表面上。
5.作业流程图(WorkingFlowChart):无。
6.作业内容(Procedure):
6.1外观检验时,应将产品在20W*4日光灯以上之光源下,距离约30cm底下放
纸(TOUCHPANNEL、LCD未显示时,检验时需配合LCD与Trillium上盖),方向目视0度及30~60度,每面进行30秒目视检验。
6.2A面为正面,其余皆属B面(成品)。
6.3瑕疵之距离必须>3.6cm。
6.4抽样计划:MIL-STD-105EIIMA:0.4MI:0.65
6.5检验标准依次下列:
判定基准
检验方式
缺点分类
备注
CR
MA
MI
产品之商标规格、铭板、装饰板
1.遗漏、错误、贴反、脱落
目视
■
印刷字型比对字模,色泽比对限度样品
2.印刷不良,文字不易辨读
目视
■
3.割伤、污点(<0.25mm接受1点)、凸起、浮贴、倾斜、溢墨(超过字体或图样边缘0.1mm)不可有
目视
■
产品表面外观-一般要求
1.脏污在明显处(A面、B面)须
使用清洁剂才可去除
目视
■
清洁剂限用醇类禁止使用酮类
2.脏污在明显处(A面、B面)须
使用干布去除
目视
■
3.外壳破裂
目视
直接判退
4.毛头、结合线
目视
■
比对限度样品
5.拉模、外翻、翻白
目视
■
比对限度样品
6.缩水、不饱模
目视
■
比对限度样品
7.彩虹、垂柳
目视
■
8.杂点同色系<0.35mm(可接受A面2点;B面3点)Lens4点
不同色系<0.25mm(可接受A面1点;B面2点)Lens2点
杂点规
■
包含杂质凹凸<0.1mm可接受
9.刮痕<2mm×0.05mm(可接受A面1
条B面2条)
杂点规
■
10.撞伤、擦伤<2mm2可接受
一处,限同色系
杂点规
■
不可露底材
11.色差ΔE<1.5
色差计
■
各颜色标准参照附表一
12.上下盖组立崁合不良
目视
■
段差A面<0.2mmB面<0.5mm
13.晦暗(多孔、橘皮)
<2mm2可接受一处
目视
■
非外观处,不影响组装不在此限
产品表面外观-喷漆件
1.裂隙、裂纹
目视
■
3.漏喷
■
4.气垫、气泡
■
数字键
1.固定不良松动卡键
试装
■
2.印刷不良、文字脱落、双层印
割伤、污点(<0.25mm接受1点)、凸起浮贴、倾斜、溢墨(超过字体或图样边缘0.15mm)
杂点规
■
3.数字键割伤
目视
试装
■
4.数字键无段落感
■
5.数字键段落感不明显
■
6.尺寸不合,太紧或太松
■
7.缺角、凹陷、凸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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