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提起的王雪青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这是青海省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庭对刑事部分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雪青拘役五个月;民事部分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王雪青通过庭审直播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并同意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诉求支付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1.18万元。
“非法捕捞行为究竟对生态造成了多大破坏和损失,是检察机关确定索赔金额的基本标准。按照惯常思维和做法,检察机关起诉前需要委托鉴定,现在凡涉及公益诉讼的鉴定大多费用高、周期长。把一个法律争议上升到生态科学的高度去测算,成本自然非常高昂。”青海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步洪表示,民事诉讼鉴定费用依法应由败诉方承担,但损害生态环境违法所得通常远低于生态损失,公益诉讼被告偿付能力有限,高昂的鉴定费用往往最终由财政负担,即便是有偿付能力的被告,也不愿负担过高的鉴定费用。为此,青海省检察机关围绕替代和减少鉴定进行了一系列探索。
237公斤湟鱼价值几何?
今年6月29日,青海湖水上公安机关巡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王雪青非法捕捞湟鱼,当场查获作案工具及非法捕捞的湟鱼237.5公斤。公安机关以王雪青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城西区检察院决定,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湟鱼是青海湖独有鱼类,学名“青海湖裸鲤”,1994年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03年纳入《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2004年被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在《中国物种红色名录》中列为濒危物种。青海省裸鲤救护中心主任史建全告诉记者,湟鱼作为青海湖唯一鱼类,承担着“消化”青海湖及其流入河流有机物的功能,一旦湟鱼减少甚至灭绝,青海湖将发生水华,进而沼泽化、干涸,依赖青海湖水汽降雨的祁连山牧场也会面临沙化风险。
承办该案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局副局长洪晓光告诉记者,根据青海省价格认证局提供的参考价格,王雪青偷捕湟鱼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高达9.5万元。“我偷捕的湟鱼在市场上也只能卖3块多一斤,”王雪青向洪晓光哭诉道,没想到会造成如此巨大的生态损失,自己也是迫于生计才铤而走险偷捕湟鱼,家里根本赔不出这么多钱。
对该案的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如何提出诉讼请求,这让洪晓光犯了难,按生态损害主张赔偿,王雪青根本无力承担。法院也认为,如果按照上述标准判其赔偿后无法执行,会影响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导致裁判执行案件长期无法结案。
以修复生态为目标确定赔偿金标准
按照法律规定,破坏生态的行为人可以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自行修复。湟鱼作为濒危物种,虽然实现了人工繁育,但这显然是王雪青本人无力自行承担的,检察机关在这起案件中还是要主张赔偿金。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恢复原状都是可供选择的责任方式。考虑到行为人的偿付能力,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作为确定赔偿金的一个标准,虽然低于湟鱼的生态价值,但也是一种有依据的、最低标准的索赔方案。捕捞湟鱼给青海湖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该如何修复,所需费用如何确定,这是检察机关对非法捕捞湟鱼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必须明确的问题。
带着这些问题,青海省检察院与青海省农牧厅反复商讨,省农牧厅就出具湟鱼生态价值评估及增殖放流所需费用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听取有关单位意见。经过近一个月的研究评估,今年9月,青海省农牧厅所属省农牧业工程项目咨询中心出具了《2018年偷捕对青海湖裸鲤资源造成损失的评估报告》。《报告》显示,放流的青海湖湟鱼一龄大规格鱼种每尾平均10克,每公斤100尾,根据2002年以来政府投入的增殖放流经费估算,每年放流青海湖湟鱼1100万尾,需要放流资金360万元和人员工资192万元共计552万元,即通过增殖放流修复湟鱼种群的每尾一龄大规格鱼种折合0.5元。
“该报告涵盖了经济损失评估、生态修复措施及生态社会效益分析等方面,为检察机关办理非法捕捞湟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依据,统一了索赔标准。”青海省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处副处长马文杰向记者表示,该报告内的数据对今年青海省办理的5起非法捕捞湟鱼案件均有效,避免了一案一鉴定,节约了诉讼成本和办案时间。青海省农牧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冶生梅告诉记者:“农牧厅以后将每年为检察机关提供这样的评估报告,以提高保护青海湖生态的效率和效益。”
记者从青海省检察院了解到,以修复生态为目标的支付标准是对以鉴定评估为基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的一种替代和补充,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某些案件中损害鉴定难的问题。对于经济能力较差的被告,以修复生态为目标的支付标准可能更为适合。
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全部用于修复生态
“对于农牧厅所属省农牧业工程项目咨询中心出具的《报告》你是否认可?由于目前市场上买不到湟鱼用于增殖放流,你是否愿意向青海省裸鲤救护中心支付繁育放流237.5公斤一龄大规格湟鱼鱼种所需的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18万元,由裸鲤救护中心代你增殖放流?”在调解时,洪晓光向王雪青问道。
“这份报告我认,我愿意支付1.18万元。”庭审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王雪青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
记者在青海省裸鲤救护中心了解到,该中心是农牧厅所属专门从事裸鲤研究、培育和增殖放流的专业机构,青海省检察院与省农牧厅正在就非法捕捞湟鱼公益诉讼赔偿金用于增殖放流、由裸鲤救护中心具体实施建立长效机制。
探索低成本、多样化的定损方式
记者了解到,除了在非法捕捞湟鱼公益诉讼案件中以专业评估替代司法鉴定,青海省检察机关还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探索了一套多样化的定损机制。
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标准,国家和省级机关作过一些统一规定。例如,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灌木林地、宜林地植被恢复费标准作了规定;青海省发改委对草原植被恢复收费标准也有规定。据此,只要确定被毁坏土地种类及面积,即可确定索赔金额。但青海地处高原,平均海拔4058米,土壤贫瘠,生态修复成本显著高于其他地区。“不同林木,生态价值、经济价值、生长周期不同,需要差异化的定损方法。”马文杰表示,青海省检察院正在论证,明确青海主要林木损害赔偿标准;对不宜适用统一标准的林木,由行政监管部门邀请有资质或经验的机构报价,或由行政监管部门所属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或邀请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书,作为主张赔偿金的一个标准。
青海省海西州检察院在办理的两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由环境监管部门与具备资质的企业签订环境污染处置、修复协议,检察机关以双方约定的处置、修复费用作为公益诉讼索赔金额。
探索一套低成本、高效益、多样化的公益诉讼案件定损机制,是最高检针对解决当前公益诉讼实践难题提出的一个明确要求,也是青海检察机关努力的方向。诉求与裁判内容的可实现、可履行是司法机关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青海现在的做法,还有很大改进空间。比如,破坏农用地的被告大多选择自行修复,有偿付能力的局限,也不排除有法定标准、第三方报价过高的因素。将来,对被告确无自行修复能力的,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探索环境公益诉讼修复工程预招标。”张步洪表示,对被告无力承担全部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青海检察机关正在研究论证主张定损与索赔并行,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明确被告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发现被告有继续偿付能力的,依法启动执行程序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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