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 吴锡平
媒体在不久前报道了这样一起事件,上海私家车主刘先生因前方出租车后窗玻璃上的广告画面频繁切换、不断闪烁,差点酿成交通事故。据刘先生说,出租车的广告屏幕有时会猛地一亮,他错以为是刹车灯亮了,赶忙急刹车;有时又被广告吸引分心,差点撞了上去,“如果不是我反应快,就蹭到前车屁股上了!”
这则社会新闻里所述的现象,在城市尤其是大都市里,可谓司空见惯。比如,一些车辆后窗LED灯忽红忽蓝,十分晃眼;不少电动车的灯也特别亮,很容易晃得人睁不开眼;车顶显示屏更成为几乎所有城市出租车的“标配”。
出租车的车顶显示屏,除了适当发布广告外,也具备一些安全保障功能,比如,随时查看车辆运行状态、行车轨迹以及车内人员状况,若遇紧急情况,驾驶员触发报警装置,车顶LED屏上还能发出求救信号。这显然是一项有利于安全驾乘的举措。但近年来,不少出租车除了车顶的显示屏,还在后车窗等处加装类似装置,并经常以很高的闪烁频次在上面发布广告等信息,为引人关注,有些广告会使用诱惑性、刺激性语言,再加上频繁出现的左右游动、上下滚动、中心开花等特效展示,难免让后方车辆的司机感觉眼花缭乱,并因走神分心增加交通事故风险。
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定: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以及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明确,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要受到处罚。由此可见,虽然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禁止车辆加装显示装置,但从有关条文的含义不难推知,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都应严格禁止。而像这种乱装显示屏、乱发布炫目信息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光线污染”,既对驾驶员视线造成干扰,又影响准确识别交通标识,无疑是安全行车的隐患,理应受到交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驾车出行时,每一辆车、每一位驾乘人员,都是安全责任者,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安全、文明的交通秩序。出租车公司和驾驶员也要增强安全意识,不乱装显示装置,规范发布广告信息,做到“本色”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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