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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王江滨建议:传染病防控关口应前移

2003年“非典”暴发,我国公共卫生事业遭遇严峻挑战,凸显出立法层面的不足。此后,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体系逐渐齐备。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来袭,上述法律又暴露出一些短板,比如,制度缺乏有效衔接、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等,有必要尽快修订、完善《传染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三医院/中日联谊医院消化内科主任王江滨建议:

扩大立法宗旨的内涵。在全球人口流动大幅增加的现实情况下,跨国病患流动引发了新挑战,这提醒人们,传染病不会仅限于某一国家和地区。为此,《传染病防治法》应扩大立法宗旨的内涵,纳入国际疫情防控考虑,形成新的立法理念,彰显大国担当。

传染病防控关口前移。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联防联控机制,把传染病防控关口前移。首先,将发布传染病预警的主体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扩大至副省级城市,甚至可考虑扩大至地级市,为防控赢得宝贵时间。其次,防控机构在履行传染病疫情监测和预警职责的同时,应有直接向政府报告的权限;针对突发、原因不明、传染性极强的传染病,赋予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治疗权”,而不仅限于甲类传染病。最后,建议增加“综合性医疗机构或普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疑似传染病及尚未完成传染病筛查程序的患者,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等”条款,不宜仅强调“政府指定的传染病医疗机构”,以防止医疗机构以非传染病专业医院为由推诿病人,保证患者及时得到医疗救助。

避免疫情上报延误。新型传染病的科学判断需要时间,因此,在逐级上报的过程中,每一级决策人都可能出现顾虑,担心会否造成恐慌。为最大限度避免延误,应增加新规“决策人对突发疫情的判断要依据流行病学证据”,明确疾病防控部门上报信息的严肃性及重要责任,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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