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5 月 9 日消息,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公布一则案例,匡某和王某、肖某合伙在吉安市吉水县成立了某网络传媒公司,从事微信投票网络诈骗活动,最终获刑 12 年罚款 10 万元。
据介绍,该诈骗团伙以免费为商家宣传提高知名度并有丰厚礼品为噱头虚构微信投票活动,吸引商家参加活动。有些商家为了取得名次、提高影响力,便通过平台充钱购买钻石提高票数,匡某等人则在后台操纵票数和排名,刺激商家充钱以此获利。以评选之名行诈骗之实,涉案金额 330 余万元。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微信投票活动以后台调票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结合被告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匡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IT之家查询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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