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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关于"如法炮制"的解释

今天窝牛号就给我们广大朋友来聊聊如法炮制,以下关于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学习。

生活在底层的人们就没有尊严吗?其实,工作并无高低贵贱之分。但是,有些人就是看不起人,他们认为有权有钱就可以为所欲为。

社会可能并不公平!而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在呐喊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时候,很多人通过努力学习改变了命运,比如刘强东。

不可否认,对于广大的农村孩子而言,没法“拼爹”,或许只有靠知识改变命运。而湖北巴东县的邓玉娇并没有抓住改变命运的机会。

她出生在巴东县野三关镇木笼垭村,在2009年这是一个国家级深度贫困县的小村庄。初中毕业后,邓玉娇只能在家里务农。1987年出生的她,在22岁也只能在雄风宾馆当服务员。

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其实邓玉娇不是不想学习,连父母都觉她精神有一些不正常,能当个服务员也不错了。

5月10日,镇上的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和副主任黄德志等8人一起在“美味佳”饭店吃饭畅饮,晚上8点多,众人酒足饭饱便一起到“雄风宾馆梦幻城”消遣。

他们赶到后,邓玉娇正在5号包房内洗衣服,作为宾馆服务员,这是她的职责所在。黄德志突然推开5号包房的门,见邓玉娇有几分姿色,开口要求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也就是陪他洗澡。

邓玉娇赶到很诧异,她称自己只卖艺不卖身,立马向黄德志解释道:“我不是提供异性洗浴服务的人,我只是一个干杂活的服务员。”

被拒绝的黄德志并没有放弃,他直接上前拉扯邓玉娇。邓玉娇起身,一边往门口走,一边摆脱黄德志,而后趁机和服务员唐芹一起进入了旁边的普通服务员休息室。

或许是认准了邓玉娇,遭到如此明显的奚落,黄德志怒气值已经暴增到了满格一百,他不顾在场的唐芹,跟随邓玉娇一起进入休息室,突然对邓玉娇破口大骂,而在门外的邓贵大听到声音后也过来助阵。

两人一起推搡并辱骂邓玉娇,邓贵大拿出一大叠100元人民币叫嚣:“我有的是钱!我现在就可以砸死你”。说罢,他直接用钱扇打邓玉娇的面部和肩部,服务员罗文建和阮玉凡过来劝邓贵大,可邓贵大依然不依不饶。

邓玉娇欲起身离开,邓贵大狠狠地将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再次起身,又被邓贵大推倒在沙发上。

邓贵大欲接近邓玉娇,邓玉娇用脚将其瞪开。邓贵大仍不善罢甘休,再次靠近邓玉娇。邓玉娇无奈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邓贵大连续刺了几刀。

站在一旁的始作俑者黄德志赶紧过来阻拦,也被邓玉娇刺伤。而后,邓贵大在送往医院的路上死亡,黄德志被法医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邓玉娇赶紧向派出所报警称自己杀了人,其经过精神病医学鉴定为“心境障碍”,也就是说是半个精神病人,法律术语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邓玉娇故意伤害案件,经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认定:邓玉娇具有防卫行为,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据此构成故意伤害罪,移送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巴东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同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依然认定邓玉娇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邓玉娇并未提出上诉。

这次是检察院和法院穿了一条裤子。

据网传,案件判决后不久,邓玉娇便更改了名字,被安排在电视台工作,不愿意接受媒体采访,生活如意美满。

几年后,陈行甲到巴东县当县委书记,他看完邓玉娇的卷宗后,义愤填膺的地说:“这些人太坏了,如果邓玉娇是我的妹妹,我会亲自动手捅了这两个畜生。”

很多人说,案件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这个判决似乎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统一。

其实,法院认定防卫过当构成故意犯罪,变相否定了邓玉娇的行为。而判处免刑,不用坐牢,则宽容了邓玉娇的的做法,满足了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但是,免刑并非没有刑罚。认定“正当防卫”是鼓励这种行为,而认定“防卫过当”则是对这种行为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在上个文章《被9人围殴反击致3人重伤”公安机关认定犯罪,检察院:正当防卫》中,笔者认真分析了一般正当防卫,笔者认为邓玉行为娇符合“特殊正当防卫”,依法应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判处“无罪”。

为了让读者充分理解此案的法律知识,我将从“定罪免刑和无罪的区别”、“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以及“邓玉娇为什么构成特殊防卫”三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老胡说法】

1、无罪与定罪免刑的区别。

无罪在刑法中有两种情况,第一是构成犯罪,因为年龄小和精神病等原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则认定为无罪;第二是不构成犯罪,比如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意外事件。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根据37条,定罪免刑,其前提是构成犯罪。但是法律认为你这个犯罪基本是最轻的,可以不判处你刑罚,不让你坐牢,但是罪必须给你宣布。

无罪和定罪免刑的相同之处是两者都不用坐牢,即不用到看守所和监狱服刑。

但是,我们现在做很多事,比如找工作,都需要开一个“无犯罪工作证明”。请注意:在判处定罪免刑后,邓玉娇是没法开出无犯罪工作证明的。

也许是为了安抚她,据说有高人指点,邓玉娇后来被安排在某电视台上班,属于正式员工。否则像邓玉娇这样,要学历没学历,还有犯罪记录,找工作那是非常困难的。

当然,很多公务员犯罪后,都希望法院判处定罪免刑,否则辛辛苦苦几十年,犯罪之后会直接回到解放前。

因为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的规定,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判处免刑都可以保留公职。

2、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

特殊正当防卫是对公民的重大保护,无限扩大的自卫权是对罪犯的震慑,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如果说一般正当防卫面临的都是小事,那么特殊正当防卫面临的都是“大事”,这些大事严重危害人身安全。

面对一些很轻的违法犯罪,要求公众理性对待可以,但是当罪犯都像“脱缰的野马”一样肆无忌惮,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要求防卫人“在防卫的时候思考思考”。

其次,这些大事包含哪些呢?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很明确,包含5大情况以及1个兜底性的条款。

所谓行凶,指的是杀人和伤害界限不明,但是很大概率造成他人重伤结果的行为。

比如,张三和李四有仇,张三突然手拿钢管闯入李四的家里,见人就打。张三到底想做什么?就是打人,这就是行凶。

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指的是具体罪名。只要罪犯正在实施这些犯罪,就可以对其无限防卫。

比如张三半夜持刀对走夜路的李四实施抢劫,李四可以夺刀将张三捅死,依法属于无限防卫。

而兜底性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一定要能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具有同等的社会危害性。

比如张三(女)强行与男子李四(男)发生关系,张三构成强制猥亵罪,但是因本罪的社会危害性与强奸罪相当,李四也可以依法进行无限防卫。

最后,无限防卫和一般防卫的结果要求显然不同。

无限防卫不考虑后果,是否造成罪犯死亡无所谓,而一般防卫如果后果严重则可能属于防卫过当,而无限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

3、邓玉娇为什么是特殊正当防卫?

首先,从案情看,黄德志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而邓贵大上来帮忙,对于邓玉娇而言,他们两到底想做什么?

这不就是想来侵犯邓玉娇吗?而黄德志和邓贵大实施的行为是“辱骂”、“拉扯”、“殴打”和“推搡”等方式,说白了你不从不行,就是欺负你。这不就是暴力的方式吗?

可以说,黄德志和邓贵大正在实施的是暴力的方式强行与邓玉娇发生关系,依法应当构成强奸罪。

有人说,这是调戏妇女,公共场合不可能当众强奸他人。调戏妇女会不让他人走吗?会两次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吗?

同时,这个洗浴城本身就是提供特殊服务的场所,黄德志和邓贵大的要求很明显,就是以暴力的方式要求邓玉娇提供服务。

其次,邓玉娇拒绝了几次?黄德志搭讪时她用言语拒绝第一次,转身进入休息室又拒绝第二次,被钱拍打后起身离开又拒绝第三次。

凡事再一再二不再三!是可忍孰不可忍。如果不是邓玉娇不是积极反抗,受到伤害的就是她自己了。

最后,有人说黄德志并非明确表示要与邓玉娇发生关系,所以他并不具备“强奸”的故意,很可能是猥亵的故意。

退一步讲,难道对女性“强制猥亵”就不可以进行无限防卫了吗?强制猥亵罪依然是对女性的暴力犯罪。

因此,邓玉娇已经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行为无限防卫,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另一个,我们应当注意她有精神问题,考虑她所面对危险的心理状态,一定要按照一般精神病人的心理去考察,而不是按照一般人的思维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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